香港特區政府10月8日表示,10月4日進行宣誓的第三批區議員中,16人的宣誓為無效宣誓。
根據《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的要求,特區政府於10月4日在北角社區會堂舉行北區區議會、大埔區議會、西貢區議會和沙田區議會的區議員宣誓儀式。出席的區議員在儀式上逐一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由特區政府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作為行政長官授權的監誓人監誓。
特區政府表示,監誓人已於10月4日確定當天宣誓的50名區議員中,34人的宣誓有效。鋻於監誓人對其餘16名區議員所作宣誓的有效性存有疑問,監誓人已於10月4日致函有關區議員,要求其提供額外資料。
經考慮有關區議員的書面回覆及所有相關資料後,監誓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所訂下的原則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確定16名區議員的宣誓為無效宣誓。
特區政府表示,宣誓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若作出虛假宣誓或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有關法例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該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該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