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優化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發布時間: 2021-12-29

  1、廢止《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第1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7年,為有序發展香港人民幣業務,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暫行辦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進行規範。自《暫行辦法》發布以來,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積極穩妥推動相關工作開展。截至2021年上半年,境內金融機構共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1478億元,對豐富境外人民幣市場投資産品,拓寬境外人民幣資金使用渠道,提升人民幣影響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暫行辦法》,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需由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對其資格和發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隨着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加快構建,我國全口徑外債管理不斷完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逐步建立健全,《暫行辦法》已無法完全滿足當前發展需要。在此背景下,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統一和規範境內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債券管理框架,提升境外發行債券的便利度和靈活性,經請示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和發展改革委共同廢止《暫行辦法》。

  2、《暫行辦法》廢止後,境內金融機構赴境外發債將進一步優化,具體操作程序有何變化?

  答:《暫行辦法》廢止後,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及香港之外的其他國家(地區)發行本、外幣債券不受影響,並且程序將更加簡便、優化,在核準額度內可自主選擇具體發行區域和發行窗口。具體而言: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提出境外發債申請時,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規定,計算並報送本機構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在此上限內,人民銀行對其本、外幣債券餘額進行核準。同時,金融機構在赴境外發行債券前,需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等相關規定向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及時報送發行信息,按照“聚焦主業、服務實體、防範風險”的原則,切實提高外債資金使用效益。

  下一步,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將繼續穩妥有序做好境內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債券相關管理工作,助力金融機構用好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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