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
——2022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王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
按照選舉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為此,在本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前,需制定香港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根據有關工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港澳基本法委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並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意見。
現將草案的主要內容説明如下:
一、關於制定選舉辦法的指導原則
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已經分別制定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順利選舉産生了五屆全國人大代表。2020年以來,根據黨中央關於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有關決定、制定香港國安法、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推動香港局勢實現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制定香港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必須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港澳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適應新形勢新變化,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港」,確保選舉産生的全國人大代表都是堅定的愛國愛港人士。
二、關於選舉會議的構成
前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都採取成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會議的形式提名並選舉産生全國人大代表,實踐證明這一做法是可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仍沿用成立選舉會議的辦法。2021年3月,全國人大作出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據此修訂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重構了香港選舉委員會。香港選舉委員會具有廣泛代表性、體現社會整體和各界利益,以香港選舉委員會委員為主體組成選舉會議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充分體現「愛國者治港」,同時不超過1500人的規模也比較適當,結構更加優化。因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選舉會議的成員。
三、關於候選人的提名人數
為了維護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嚴肅性,避免提名的代表候選人過於分散,保證選舉的順利進行,建議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人數確定為15人。因此,草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15人以上提名」。
四、關於參選人的條件
全國人大代表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得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為了做好與香港國安法和香港新選舉制度的有效銜接,草案規定:任何人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即喪失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資格。同時,在相關條款分別作出規定,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作出決定,不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從候選人名單中除名、確定代表當選無效或者確定終止其代表資格。
五、關於選舉的組織和程序
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據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草案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主持選舉中的具體職責也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選舉會議主席團是選舉會議的領導機構,香港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人數為19名。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其主要職責包括:確定選舉日期;確定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提出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的人選,由選舉會議通過;宣布選舉結果;接受與選舉代表有關的投訴,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等。選舉會議主席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送選舉結果前,發現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應當在報送選舉結果的同時,提出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情況的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經審查核實後,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定代表當選無效。
關於選舉程序,草案延續了以往做法,規定: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於或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六、關於代表的辭職、監督機制和補選
關於代表的辭職,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
關於代表的監督機制,草案規定,當選的全國人大代表在履職過程中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意見,確定終止其代表資格。
關於代表的補選,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被遞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此外,草案還對參選人提交登記表並在登記表中作出有關聲明、選舉會議成員的權利義務等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以上説明,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