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意見

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發布時間: 2023-02-24

  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粵澳合作開發橫琴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深化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相關重要戰略部署,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合作開放,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緊緊圍繞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堅持“一國兩制”、依法辦事,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堅持互利合作、開放包容,創新完善政策舉措,豐富拓展合作內涵,以更加有力的開放舉措統籌推進粵澳深度合作。按照橫琴“立足服務澳門、琴澳一體化”的戰略定位,設計更加開放的金融制度安排,通過構建電子圍網系統,創新跨境金融管理,探索跨境資金自由流動途徑。加強與澳門金融市場聯通,推動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服務一體化,打造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金融環境,發展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現代金融産業。

  (二)基本原則。

  遠近結合,民生優先。分階段、分步驟建立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金融制度體系,有序實施各項金融改革開放舉措。優先服務民生,在合作區積極營造趨同澳門的宜居宜業金融環境,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

  服務實體,多元發展。堅持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強對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中醫藥、文旅、會展、商貿産業的金融支持,創新發展資産管理、債券市場、融資租賃、綠色金融等現代金融産業。

  制度創新,引領示範。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發揮澳門獨特優勢,探索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深度合作,實現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服務一體化,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規則體系,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探索金融支持新路徑。

  完善監管,防範風險。完善開放條件下的金融監管機制,創新基於電子圍網系統的跨境金融管理體系,實現跨境資金“管得住、放得開”。建立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金融監測管理體系,構建金融“防火墻”。

  (三)總體目標。

  到2025年,電子圍網系統和跨境金融管理體系基本建立,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服務一體化初步實現,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金融環境初步形成,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的現代金融産業集聚發展,在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投融資匯兌便利化、金融業對外開放等方面先行先試。

  到2035年,電子圍網系統和跨境金融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合作區與澳門金融一體化水平進一步提升,金融環境更加優化,現代金融産業進一步發展。將合作區打造成為我國金融業擴大對外開放的新高地、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台和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市場互聯互通的示範區。

  二、打造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金融環境

  (一)便利合作區個人跨境交易。在符合自用、自住的實際需要原則下,為符合條件的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內購置或出售商品房給予匯兌便利。在合作區試點放寬個人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區分境外個人和境內個人,研究放寬合作區居民(指在合作區內生活和就業的澳門居民、內地居民,下同)使用外匯的管理要求。允許符合條件的合作區內地居民個人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年度額度內直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跨境人民幣匯款和收款。支持銀行與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基於實際薪酬水平提供個人薪酬跨境收付便利化服務。支持在合作區內生活和就業的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直接開立境內證券市場賬戶,參與內地證券市場投資。

  (二)促進合作區移動支付便利化。便利澳門居民在合作區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人民幣支付,推動移動電子支付工具在合作區互通使用。有序擴大澳門居民代理見證開戶試點,便利粵港澳大灣區經濟圈支付服務。研究允許合作區內市場主體以澳門元或人民幣進行支付,逐步拓展使用場景。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有序允許澳門元在合作區作小額支付使用。

  (三)便利澳門居民在合作區信用融資。在徵得澳門居民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在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澳資商業銀行共享其澳門母行掌握的同一澳門居民信用狀況,為澳門居民在合作區生活和就業提供信貸等金融服務。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許在合作區與澳門均設有分支機構的中資商業銀行、澳資商業銀行開展內部數據跨境流動試點。研究探索合作區與澳門兩地市場化企業徵信機構依法開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戶同意的前提下,允許合作區與澳門的銀行通過企業徵信機構獲取雙方客戶的企業徵信信息,促進兩地跨境企業貸款業務發展。

  (四)強化合作區居民保險保障。支持內地與澳門保險機構聯合研發針對合作區居民的跨境商業醫療、養老等特色保險産品,支持在合作區開展跨境機動車保險業務。支持合作區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保險服務中心建設。

  (五)便利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就業。支持合作區內金融機構吸納澳門居民就業,為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金融機構委派人員到合作區內的分行或代理辦事處擔任職務提供便利。允許具有澳門等境外執業資格的金融人才,在符合行業監管要求條件下,經備案後在合作區提供服務,其境外從業經歷可視同境內從業經歷。

  三、促進合作區與澳門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六)合作區金融業面向澳門高度開放。支持澳門在合作區創新發展現代金融業,支持合作區對澳門擴大金融服務領域開放。在內地與香港、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降低澳門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進入合作區的准入門檻。支持澳門地區銀行通過新設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方式在合作區開展業務,拓展發展空間。充分發揮澳門對接葡語國家的窗口作用,支持合作區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台。

  (七)加強合作區與澳門金融市場互聯互通。促進合作區與澳門金融機構交易聯動,加強合作區金融市場與澳門、香港離岸金融市場的聯動,提升粵港澳大灣區資金融通便利度,滿足離岸市場正常的人民幣流動性管理需求。穩步擴大跨境資産轉讓範圍。穩步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不斷豐富合作區與澳門居民投資對方金融産品的渠道。

  (八)探索構建電子圍網系統。對標國際標準制定賬戶規則,優化改造自由貿易賬戶(FT賬戶)系統,通過金融賬戶隔離,在合作區建立資金電子圍網。制定電子圍網跨境資金流動政策,優化跨境資金清算渠道,探索跨境資金自由流動途徑。

  (九)完善賬戶管理體系。在現行賬戶管理體系基礎上進一步優化賬戶服務,拓展賬戶功能。便利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人民幣NRA賬戶)使用。境外機構在合作區內銀行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可以轉存為定期存款以及用於購買大額存單。統籌推動基於自由貿易賬戶的跨境金融創新,拓展賬戶功能,允許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銀行開展自由貿易賬戶業務。支持澳門在合作區內務工人員及合作區內企業外派員工開立非居民個人自由貿易賬戶(FTF賬戶),支持澳門金融機構開立金融機構自由貿易賬戶(FTU賬戶)開展資金融通。支持具備能力的商業銀行利用相關賬戶等為境外主體提供優質的跨境金融服務。

  四、發展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現代金融産業

  (十)豐富合作區金融業態。鼓勵在合作區設立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資産管理公司、再保險公司和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各類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法人金融機構在合作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開展金融産品和服務創新,在合作區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十一)加強對文旅、商貿、會展産業的金融支持。支持在合作區開展粵港澳游艇自由行。鼓勵文旅、商貿、會展産業的相關企業投保信用保險。支持粵澳兩地機構在合作區共同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支持按市場化原則研究設立文旅、會展等産業母基金,吸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

  (十二)加強金融服務科技創新。鼓勵銀行在合作區設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與外部投資機構深化合作,探索“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新模式,支持科技創新和高端製造産業發展。規範探索知識産權證券化,探索完善知識産權質押融資等知識産權融資機制。鼓勵在合作區開展中醫藥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支持中醫藥等澳門品牌工業在合作區發展。

  (十三)完善創業金融服務。積極發展創業投資,支持粵澳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作區聯動發展。鼓勵社會資本在合作區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多幣種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探索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股權份額轉讓試點,拓展市場化退出渠道。

  (十四)支持資産管理行業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在合作區設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按照《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等監管要求,依法合規向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保險資産管理産品。支持境外投資者投資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産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産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産管理産品等資産管理産品。

  (十五)加強債券融資服務。鼓勵合作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在澳門發行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扶持合作區內具有特殊和比較優勢的産業發展,並在境外上市、發行債券方面給予積極支持,簡化匯兌管理手續。支持澳門借助合作區發展以人民幣、澳門元等計價結算的國際債券市場,打造服務粵港澳大灣區、“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葡語國家的債券融資服務平台。

  (十六)促進國際融資租賃業務和商業保理業務發展。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框架下,允許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與其下設的特殊目的公司共享外債額度。實施有利於跨境租賃發展的外匯收支便利化政策。探索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創新,允許合作區內融資租賃公司委託商業銀行辦理套期保值業務,降低匯率風險。在合作區探索融資租賃資産跨境轉讓人民幣結算試點,依法合規探索開展租賃資産轉讓業務。支持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商業保理機構依法合規探索發展國際商業保理業務。

  (十七)支持綠色金融發展。支持合作區完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推動綠色金融標準與港澳互認,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鼓勵合作區內企業利用港澳平台為綠色企業、綠色項目進行認證及融資。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績評價。支持廣州期貨交易所建設電力期貨市場,服務合作區綠色金融發展。

  (十八)探索發展離岸金融服務。加強與港澳離岸金融市場的聯繫。在加強配套制度建設且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合作區內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為實體經濟開展離岸業務提供金融服務。允許已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總行授權合作區內分支機構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探索放寬對合作區內銀行開展離岸銀行業務貸款用途和期限的限制。

  五、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

  (十九)促進貿易結算便利化。支持合作區內符合條件審慎合規的銀行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為信用良好的境內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促進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態結算便利化。允許合作區內企業進口支付的人民幣在境外直接購匯後支付給境外出口商。探索在合作區開展信用證保險業務。

  (二十)推動跨境人民幣結算。在滿足交易信息採集、真實性審核的條件下,支持合作區內銀行憑交易電子信息直接為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提供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便利化結算服務。支持在合作區開展真實、合法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由合作區內金融機構提供便利的跨境結算和貿易融資服務,鼓勵合作區與葡語國家在鐵礦石等大宗商品貿易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投資者在跨境創業投資及相關投資貿易中使用人民幣。支持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澳門機構接入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進一步擴大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在合作區、澳門以及葡語國家的影響力。

  (二十一)提高外商直接投資匯兌便利程度。按照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簡化管理,提高兌換環節登記和兌換便利程度。外商投資企業在合作區開展境內股權再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房地産),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進一步簡化外商開展境內股權投資手續。支持在合作區開展取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試點,在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交易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結算銀行可直接為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人民幣資本金入賬結算業務,無需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

  (二十二)探索適應市場需求新形態的跨境投資管理體系。優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外匯管理體系,簡化外匯登記手續,拓寬資金境內使用範圍,便利跨境資金匯兌。允許合作區內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按照餘額管理模式自由匯出、匯入資金。推進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拓寬合作區內主體境外投資渠道,提高跨境金融資産配置能力。在廣東省統籌下給予合作區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試點基礎額度,每年可按一定規則向合作區單獨增發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額度。支持跨國企業集團在合作區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鼓勵跨國企業集團在合作區規範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提高統籌調配資金能力。

  (二十三)優化外債管理。探索合併交易環節外債管理框架,對合作區內非金融企業(不含房地産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下同)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提升外債資金匯兌便利化水平。支持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根據實際融資需要自主借用外債,逐步實現合作區內非金融企業外債項下完全可兌換。

  (二十四)提高跨境證券投融資匯兌便利程度。合作區內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境外上市、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境外套期保值等外匯業務登記由銀行辦理,並簡化相關材料要求。合作區內非金融企業資本金、外債、境外上市募集資金等資本項下收入可在企業經營範圍內自主使用。

  六、加強金融監管合作

  (二十五)加強金融監管。建立粵澳金融風險防控工作機制,開展合作區金融風險研判和信息交流,探索推進金融風險線索移送和跨境核查工作,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加強對合作區資金異動的監測,強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和反走私監管合作。構建適應合作區建設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有效履行屬地金融監管職責,確保風險防控與金融改革創新相匹配。

  (二十六)探索跨境金融監管創新。推動完善創新領域金融監管規則,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合作機制。加強合作區與澳門兩地金融管理部門人員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協調解決跨境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加強對監管科技的研究與應用,探索開展相關試點項目。

  (二十七)加強金融法治保障。支持在合作區開展國際投資仲裁和調解,加快國際仲裁業務集聚,打造“商事調解+國際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國際化金融糾紛解決平台。切實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進一步完善粵澳金融糾紛調解合作工作機制。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強黨的領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貫穿金融支持合作區開發建設全過程,把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轉化為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堅強保障。

  (二十九)加強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大賦權力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總結評估,對效果好、風險可控的經驗,複製推廣至全國其他地區,如遇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支持合作區以清單式申請授權方式,在與澳門金融市場互聯互通、人民幣跨境使用、跨境資金流動等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本意見涉及港澳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市場准入開放和單獨優惠待遇的措施,納入CEPA框架下實施。

  (三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合作區出台高層次金融人才專項扶持政策,支持引進和培養現代金融産業的國際高層次金融人才。深化合作區與澳門在金融人才培養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勵合作區與澳門聯合開展金融人才培訓。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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