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愛國主義教育法

來源: 新華社          發布時間: 2023-10-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愛國主義教育法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三章 實施措施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時代愛國主義教育,傳承和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凝聚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磅礡力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共同締造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國家在全體人民中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培育和增進對中華民族和偉大祖國的情感,傳承民族精神、增強國家觀念,壯大和團結一切愛國力量,使愛國主義成為全體人民的堅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覺行動。

  第三條 愛國主義教育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愛國和愛黨、愛社會主義相統一,以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為着力點,把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為鮮明主題。

  第四條 愛國主義教育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健全統一領導、齊抓共管、各方參與、共同推進的工作格局。

  第五條 愛國主義教育應當堅持思想引領、文化涵育,教育引導、實踐養成,主題鮮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實效。

  第六條 愛國主義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中國共産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國共産黨帶領人民團結奮鬥的重大成就、歷史經驗和生動實踐;

  (四)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五)國旗、國歌、國徽等國家象徵和標誌;

  (六)祖國的壯美河山和歷史文化遺産;

  (七)憲法和法律,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國家安全和國防等方面的意識和觀念;

  (八)英雄烈士和先進模範人物的事跡及體現的民族精神、時代精神;

  (九)其他富有愛國主義精神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進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産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構築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第八條 愛國主義教育應當堅持傳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堅定文化自信,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

  第九條 愛國主義教育應當把弘揚愛國主義精神與擴大對外開放結合起來,堅持理性、包容、開放,尊重各國歷史特點和文化傳統,借鑒吸收人類一切優秀文明成果。

  第十條 在每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國家和社會各方面舉行多種形式的慶祝活動,集中開展愛國主義教育。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十一條 中央愛國主義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愛國主義教育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統籌協調。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地方愛國主義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愛國主義教育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統籌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愛國主義教育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文物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照本法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工作,並充分利用自身資源面向社會開展愛國主義教育。

  第十三條 工會、共産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作家協會、科學技術協會、歸國華僑聯合會、台灣同胞聯誼會、殘疾人聯合會、青年聯合會和其他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面向所聯繫的領域和群體開展愛國主義教育。

  第十四條 國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國家安全和國防教育,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國家安全和國防觀念,引導公民自覺履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十五條 國家將愛國主義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愛國主義教育貫穿學校教育全過程,辦好、講好思想政治理論課,並將愛國主義教育內容融入各類學科和教材中。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愛國主義教育相關課程聯動機制,針對各年齡段學生特點,確定愛國主義教育的重點內容,採取豐富適宜的教學方式,增強愛國主義教育的針對性、系統性和親和力、感染力。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課外實踐和體驗相結合,把愛國主義教育內容融入校園文化建設和學校各類主題活動,組織學生參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館設施,參加愛國主義教育校外實踐活動。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把熱愛祖國融入家庭教育,支持、配合學校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教學活動,引導、鼓勵未成年人參加愛國主義教育社會活動。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愛國主義教育,發揮公職人員在忠於國家、為國奉獻,維護國家統一、促進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方面的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愛國主義教育列入本單位教育計劃,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結合經營管理、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開展愛國主義教育。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事業單位應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和專業精神,宣傳和培育知識分子、專業技術人員、運動員等胸懷祖國、服務人民、為國爭光的愛國情感和愛國行為。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把愛國主義教育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在市民公約、村規民約中體現愛國主義精神,鼓勵和支持開展以愛國主義為主題的群眾性文化、體育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把愛國主義精神體現在團體章程、行業規範中,根據本團體本行業特點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培育會員的愛國熱情和社會擔當,發揮會員中公眾人物和有社會影響力人士的示範作用。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增強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的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和愛國情感,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二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開展歷史文化教育和“一國兩制”實踐教育,增強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的愛國精神,自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國家加強對推進祖國統一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增強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對完成祖國統一大業神聖職責的認識,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堅決反對“台獨”分裂行徑,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

  國家加強與海外僑胞的交流,做好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增進海外僑胞愛國情懷,弘揚愛國傳統。

  第三章 實施措施

  第二十四條 中央和省級愛國主義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愛國主義教育工作的統籌,指導推動有關部門和單位創新愛國主義教育方式,充分利用各類愛國主義教育資源和平台載體,推進愛國主義教育有效實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發掘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紅色資源,推動紅色旅遊融合發展示範區建設,發揮紅色資源教育功能,傳承愛國主義精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住房城鄉建設、文物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古跡、傳統村落、傳統技藝等歷史文化遺産的保護和利用,發掘所蘊含的愛國主義精神,推進文化和旅遊深度融合發展,引導公民在游覽觀光中領略壯美河山,感受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激發愛國熱情。

  第二十六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加強內容建設,豐富展覽展示方式,打造精品陳列,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活動和參觀學習提供便利服務,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功能。

  各類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等,應當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和優勢,通過宣傳展示、體驗實踐等方式,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國家通過功勳榮譽表彰制度,褒獎在強國建設、民族復興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

  第二十八條 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烈士紀念日、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紀念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紀念活動,舉行敬獻花籃、瞻仰紀念設施、祭掃烈士墓、公祭等紀念儀式。

  第二十九條 在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元旦、國際婦女節、國際勞動節、青年節、國際兒童節、中國農民豐收節及其他重要節日,組織開展各具特色的民俗文化活動、紀念慶祝活動,增進家國情懷。

  第三十條 組織舉辦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和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展覽會,應當依法舉行莊嚴、隆重的升挂國旗、奏唱國歌儀式。

  依法公開舉行憲法宣誓、軍人和預備役人員服役宣誓等儀式時,應當在宣誓場所懸挂國旗、奏唱國歌,誓詞應當體現愛國主義精神。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等應當創新宣傳報道方式,通過製作、播放、刊登愛國主義題材的優秀作品,開設專題專欄,加強新聞報道,發布公益廣告等方式,生動講好愛國故事,弘揚愛國主義精神。

  第三十二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網絡愛國主義教育內容建設,製作、傳播體現愛國主義精神的網絡信息和作品,開發、運用新平台新技術新産品,生動開展網上愛國主義教育活動。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依法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活動。

  國家支持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理論研究,加強多層次專業人才的教育和培訓。

  對在愛國主義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中央愛國主義教育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認定、保護、管理制度,制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保護利用規劃,加強對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保護、管理、利用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完善免費開放制度和保障機制。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創作愛國主義題材的文學、影視、音樂、舞蹈、戲劇、美術、書法等文藝作品,在優秀文藝作品評選、表彰、展覽、展演時突出愛國主義導向。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出版體現愛國主義精神的優秀課外讀物,鼓勵和支持開發體現愛國主義精神的面向青少年和兒童的動漫、音視頻産品等。

  第三十七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弘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侮辱國旗、國歌、國徽或者其他有損國旗、國歌、國徽尊嚴的行為;

  (二)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三)宣揚、美化、否認侵略戰爭、侵略行為和屠殺慘案;

  (四)侵佔、破壞、污損愛國主義教育設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教育、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責令及時消除影響,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負有愛國主義教育職責的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愛國主義教育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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