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做好“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

來源: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發布時間: 2024-02-22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做好“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

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市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藥品交易中心:

  為深入貫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關於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落實我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有關規定,支持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發展,更好地滿足粵港澳大灣區居民醫療服務需求,釋放更多政策紅利,助力粵港澳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就實施“港澳藥械通”相關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備案管理。指定醫療機構(非公立營利性醫療機構除外,下同)應用經批准納入“港澳藥械通”的醫療器械,提供醫療服務需設立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以下簡稱“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省級備案,屬地監管,加快臨床轉化進度。備案“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價格由指定醫療機構參考境外地區成熟做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確定,不以現有項目加收項的形式立項。指定醫療機構向省醫保局提交《“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價格備案表》及有關佐證材料,並由指定醫療機構申請國家醫保醫用耗材編碼和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編碼。省醫保局公開已備案的“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編碼,備案內容有調整的應重新備案。其他指定醫療機構使用藥監部門批件商品名稱相同“港澳藥械通”醫療器械實施相同醫療服務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可使用該項目已有的醫保醫用耗材編碼,參照已備案實施的項目名稱、內涵、編碼等要素備案,高效率。

   二、“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適用範圍。備案的“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僅限備案的指定醫療機構使用,不納入我省基本醫療服務和市場調節價服務價格項目目錄管理,由醫療機構和患者按自費結算。指定醫療機構和備案項目依託的“港澳藥械通”醫療器械,以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實施範圍為準,行業主管部門中止使用授權或到使用授權逾期未續的,備案項目自動失效;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繼續授權使用的,由指定醫療機構重新備案後使用。備案項目適用範圍擬擴大至“港澳藥械通”指定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的,應在相應進口醫療器械獲得國家藥監部門進口註冊批准上市的基礎上,按照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政策規定常態化管理。

  三、“港澳藥械通”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採購。鼓勵指定醫療機構使用納入“港澳藥械通”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通過採購平台採購。發揮集團採購規模效應,支持以區域聯盟、醫院聯合等方式開展帶量採購,實施梯度價格,量價挂鉤,構建市場主導、多方參與的“港澳藥械通”藥品和醫用耗材的價格形成機制。指定醫療機構負責在新招採子系統申報“港澳藥械通”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首發挂網價格,並在系統上傳産品信息等資料。各採購平台相應做好其採購交易工作。

  四、強化“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的協同管理。指定醫療機構嚴格遵守明碼標價、日費用清單制度等規定,切實做好項目和價格信息公開工作,主動公開承諾不收取明碼標價之外的費用,確保患者知悉使用“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醫療器械,以及對其就醫全過程價格信息的知情權。指定醫療機構做好“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醫用耗材使用情況的登記管理,每半年向所在地級以上市醫保局報送“港澳藥械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服務量和金額等情況。醫保部門加強項目備案和使用的指導,做好價格監測和檢查等工作,相關地級以上市醫保局及時匯總項目使用情況報省醫保局。強化部門協同管理機制,醫保部門加強和衛健、藥監部門在“港澳藥械通”註冊審批、醫療服務價格等信息的對接和共享,提高信息的完整性和兼容性。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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