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簡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秦漢以來先後屬番禺縣、寶安縣、東莞縣、新安縣管轄。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英國強佔香港島,後經《南京條約》(1842年)、《北京條約》(1860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1898年)3個不平等條約,香港島、九龍和新界先後被「割讓」或「租借」予英國。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政府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是:香港是中國的領土,不承認帝國主義強加的3個不平等條約;對這一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將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通過談判和平解決;未解決之前維持現狀。我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後,我常駐聯合國代表於1972年3月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委員會,指出香港、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佔領的中國領土,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不屬於通常的「殖民地範疇」。該委員會隨即作出決議,並經1972年11月第27屆聯大批准,將香港、澳門從聯合國有關殖民地名單上刪除。

  20世紀80年代初,解決香港問題開始提上議程。在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我國政府從1982年9月開始就解決香港問題與英國政府進行談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正式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七屆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7年7月1日,我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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