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架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依照基本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在香港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每屆任期5年,現任行政長官為林鄭月娥。
行政會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其成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
行政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有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等部門。根據基本法,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現任政務司司長為張建宗、財政司司長為陳茂波、律政司司長為袁國強。
立法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為立法會。本屆(第六屆)立法會於2016年9月選舉産生,議席總數為70席,分區直選和功能團體議席各35席。現任立法會主席為梁君彥。
司法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馬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