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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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1949年6月16日,新政協籌備會決定成立國旗、國徽圖案初選委員會,並於當年7月14日-8月15日在《人民日報》等報紙上發表徵求啟事。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期間,初選委員會將收到的3012幅圖案選了38幅印發全體代表討論。經全體代表分組討論後,9月25日晚,毛澤東主席召開國旗、國徽、國歌、紀年、國都協商座談會。關於國旗的問題,毛澤東主席指出,五星紅旗這個圖案表現我們革命人民大團結,將來也要大團結,因此,現在也好,將來也好,又是團結,又是革命。毛澤東主席的講話博得了熱烈的掌聲。

  1949年9月27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表通過了以五星紅旗為國旗的議案。

  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修改為:「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為維護國旗的尊嚴,國家發布《國旗》和《國旗顏色標準樣品》等國家標準,規定了國旗的形狀、顏色、圖案、製版定位、通用尺寸、染色牢度等技術要求,並宣布於1991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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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

  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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