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來源: 中國政府網

  行政區劃是國家為便於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因此,行政區劃亦稱行政區域。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目前中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在歷史上和習慣上,各省級行政區都有簡稱。省級人民政府駐地稱省會(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國的首都。

  鄉鎮是中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民族自治地方,它們都是祖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國家根據需要,還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此外,為了便於行政管理和經濟建設,為了加強民族團結,國家可根據需要對行政區劃作必要的調整和變更。

  香港和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國政府已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成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成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

  目前,全國共劃分為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見下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內蒙古 遼寧

吉林 黑龍江 上海 江蘇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東 河南 湖北 湖南

廣東 廣西 海南 重慶 四川 貴州

雲南 西藏 陜西 甘肅 青海 寧夏

新疆 香港 澳門 台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與地名法律法規

  1.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2.地名管理條例(1986-1-23)

  3.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1989-2-3)

  4.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2002-5-23)

  5.地方志工作條例(2006-5-18)

  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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