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産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