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稅收制度
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過幾次較大的改革,我國稅收制度日趨完善。改革開放初期的稅制改革是以適應對外開放需要,建立涉外稅收制度為突破口的。1983年、1984年又先後分兩步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改革,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以稅收的形式固定下來。1994年,國家實施了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範圍最廣、成效最顯著、影響最深遠的一次稅制改革。這次改革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積極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稅制體系。2003年以來,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圍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分步實施了改革農村稅費,完善貨物和勞務稅制、所得稅制、財産稅制等一系列稅制改革和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幾經變革,目前,我國共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煙葉稅、關稅、船舶噸稅、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等19個稅種。其中,17個稅種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由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暫停徵收;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部門徵收,另外,進口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也由海關部門代徵。
二、稅收徵管
1、稅收徵管法。《稅收徵管法》於1992年正式頒佈實施,2001年進行了修訂。《稅收徵管法》是稅收徵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徵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它規定了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社會各界、有關方面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必須遵守的法律規範。
2、稅收徵管基本目標及模式。我國稅收徵管工作的基本目標是提高稅收徵管質量和效率、促進納稅遵從。具體包括:執法規範、遵從度高、成本降低、社會滿意。經過各級稅務機關的不斷實踐和探索,我國逐步形成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的稅收徵管模式。
3、一般程序規定。我國稅收徵管的一般程序包括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納稅評估、稅務檢查等環節。
三、納稅服務
1、納稅服務理念。納稅服務工作始於納稅人需求,基於納稅人滿意,終於納稅人遵從。近年來,我國各級稅務機關牢固樹立徵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務理念,按照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納稅人合理需求為導向,以信息化為依託,以提高稅法遵從度為目的的納稅服務工作總體要求,不斷豐富服務內容、創新服務手段、完善服務機制、提高工作水平。
2、主要內容。包括稅法宣傳、納稅諮詢、辦稅服務、權益保護、信用管理、社會協作。
3、主要載體。隨着納稅服務領域的拓展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國的納稅服務手段不斷改進和完善,主要包括辦稅服務廳、稅務門戶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載體。
四、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
為方便納稅人了解納稅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地完成納稅事宜, 2009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對納稅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進行公告。
1、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的權利是指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時,由法律確認、保障與尊重的權利和利益,以及當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納稅人所應獲得的救助與補償權利,主要包括:知情權;保密權;稅收監督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申請延期申報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委託稅務代理權;陳述與申辯權;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稅收法律救濟權;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等14項權利。
2、納稅人的義務。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均衡的,依照憲法、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負有以下義務: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等10項義務。
五、稅收收入
1、近年來稅收收入狀況。1994年以來,我國稅收收入一直保持了穩定較快增長的態勢,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出現了規模不斷擴大,收入持續增長的勢頭。「十一五」期間,全國稅收收入穩步增長,2006年稅收收入37637億元,2007年49452億元;2008年57862億元;2009年63104億元;2010年77394億元。「十一五」期間,全國累計稅收收入突破28萬億元,是「十五」期間總收入的2.6倍,稅收增收額年均為9305億元。
2、2011年稅收收入情況。2011年是「十二五」開局之年,全國稅收收入完成95729億元。稅收收入增長隨經濟發展逐季趨緩。全國共辦理出口退稅9205億元,比2010年增加1876億元,增長25.6%。
3、近年來宏觀稅負狀況。2005年-2010年各年宏觀稅負依次為:16.7%、17.4%、18.6%、18.4%、18.5%、19.4%。
上述「稅收收入」包括由我國稅務部門組織徵收的各項稅收,不包括關稅、船舶噸稅、耕地佔用稅、契稅,未減出口退稅。
六、稅務組織機構
稅務機關是主管我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部門。中央政府設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省及省以下稅務機構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系統。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