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五章 經 濟

  第一節 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第一百零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産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産時被徵用財産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徵用財産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産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第一百零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産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第一百零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

  第一百零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第一百一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一百一十一條 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

  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

  第一百一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第一百一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

  第一百一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産和資本的流動自由。

  第一百一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第一百一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當時的産地規則,可對産品簽發産地來源證。

  第一百一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産業。

  第一百一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産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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