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五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

  第六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

  第六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並執行政策;

  (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三)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四)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五)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六)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

  第六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第六十五條 原由行政機關設立諮詢組織的制度繼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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