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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來源: 新華社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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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二十四條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産;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動組織,是指實施或者意圖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或者參與或者協助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的組織。

  第二十六條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二十八條 本節規定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採取凍結財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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