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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來源: 新華社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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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節 效力範圍

  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第三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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