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2009年2月6日)
第一條 為了便於香港和澳門記者在內地依法採訪報道,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香港和澳門記者必須是香港或者澳門居民,並在香港或者澳門依法註冊的,香港或者澳門特區政府核準出版、發行、經營的時事類報紙、刊物以及電台、電視台、通訊社等新聞機構從事新聞報道工作的職業記者。
第三條 香港和澳門記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新聞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採訪報道,不得進行與其機構性質或者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
第四條 香港和澳門新聞機構在內地設立常駐記者站及派遣常駐記者事宜,按照現行辦法辦理。
第五條 香港和澳門記者來內地採訪,需向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或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領取由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制發的港澳記者採訪證。
第六條 香港和澳門記者在內地採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採訪時應當攜帶並出示港澳新聞機構常駐內地記者證或港澳記者採訪證。
第七條 港澳記者可以通過有關部門指定的服務單位聘用內地居民從事輔助工作。
第八條 香港和澳門記者因採訪報道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後,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