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説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
一、兩把麥稻組成正圓形的環。齒輪安在下方麥稻桿的交叉點上。齒輪的中心交結着紅綬。紅綬向左右綰住麥稻而下垂,把齒輪分成上下兩部。
二、從圖案在正中垂直畫一直線,其左右兩部分,完全對稱。
三、從圖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據方格墨線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四、如製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據斷面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國徽之塗色為金紅二色:麥稻、五星、天安門、齒輪為金色,圓環內之底子及垂綬為紅色;紅為正紅(同於國旗),金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澤之金)。
附件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