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保證澳門平穩過渡、政權順利交接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自1999年12月20日起順利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開展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工作:
一、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
二、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7名委任議員;
三、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
四、委任推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委員;
五、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法官和從中選任各級法院的院長,並就終審法院院長和法官的任命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根據檢察長的提名任命檢察官;
七、提出公元2000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
八、草擬並提出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必備法案;
九、會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聯合提名並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委員;
十、其他有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