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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的通知

2014年07月22日 11:31:33 來源: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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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現將修訂後的《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財政部發布的財協字〔1999〕12號文件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會〔2001〕105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的組織領導機構為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試委員會),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試辦公室)設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具體負責考試組織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港澳台地區居民及按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籍公民。

    本辦法所稱考試互惠原則,是指外國籍公民所在國允許中國公民參加該國註冊會計師(或其他相應資格)考試,中國政府亦允許該國公民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

    第四條港澳台地區居民及按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籍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全國考試委員會認可的港澳台地區或外國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區或外國法律認可的註冊會計師資格(或其他相應資格);

    (三)已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的單科成績合格憑證。

    第五條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

    考試範圍在全國考試委員會發布的《考試大綱》中確定。

    第六條報名時限、地點,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在《報名簡章》中規定。

    第七條報名人員可以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報考5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報考部分科目。

    第八條報名人員報名時需交納相應的報名及考務費。

    第九條考試方式為閉卷、筆試。試題文字使用中文簡體字。答題應使用中文,簡、繁體不限。

    第十條全國考試委員會為報名人員集中設定考場,組織考試。

    第十一條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單科成績合格者,其合格成績在取得單科合格成績後的連續四次考試中有效。

    第十二條試卷由全國考試辦公室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全國考試委員會認定,由全國考試辦公室通知考生。

    第十三條全國考試委員會向全部應考科目成績合格者,頒發全科合格證書。取得全科合格證書者,可申請成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

    第十四條報考人員可以按互惠原則簽訂的互免協議免予部分考試科目。

    第十五條報考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40號),以及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的考務規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財協字〔1999〕12號)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