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以來,中央政府堅定不移地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堅決維護港澳地區的繁榮穩定。為鼓勵和支持更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生到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增強港澳青年的國家觀念和民族情感,培養愛國愛港愛澳人才,現就調整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港澳地區學生的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港澳學生收費標準
1.對已錄取到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的港澳地區本科生、專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執行與內地學生相同的收費標準,即在同一學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級、同一專業學習的港澳學生與內地學生的學費標準一致;同等住宿條件下,住宿費標準一致。
2.各有關高校和科研院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對港澳學生的收費政策。任何學校和單位不得擅自提高對來內地就讀的港澳學生的學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設立針對港澳學生的收費項目。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有關高校和科研院所對港澳學生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對任何違反國家規定的亂收費行為予以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二、設立港澳學生獎(助)學金
為鼓勵更多的港澳地區學生到內地學習,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港澳學生獎(助)學金。港澳學生獎(助)學金專項用於獎勵、資助港澳地區到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的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研究生。港澳學生獎(助)學金設在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內,由教育部歸口管理。獎(助)學金的年度資金總額、獎勵、資助範圍、標準、發放方法由教育部、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對招收港澳上述學生的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給予專項補助
對上述港澳學生收費標準調整後,考慮到他們的實際培養成本,為鼓勵內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更多港澳地區學生,國家財政對招收上述港澳學生的有關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據每年的招生數量,據實安排財政生均定額補助。
中央財政對中央部委所屬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地方高校(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江蘇、浙江等6個不享受一般性轉移支付的省、直轄市除外)招收的上述港澳學生,按每生每學年8 000元給予專項補助。
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江蘇、浙江等6個不享受一般性轉移支付的省、直轄市應按照中央財政定額補助標準,對招收上述港澳學生的本地所屬高校給予專項補助。
上述規定自2006年秋季入學起執行。
請各地、各部門、各有關高校、科研院所(單位)認真貫徹執行以上各項規定,積極做好對港澳學生的各項工作,抓緊時間研究並制定與港澳學生工作相關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到實處。
(資料來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