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一、2014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120人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115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5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二、不少於66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三、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産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