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以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的首長,依照基本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在澳門通過選舉産生,由中央政府任命,每屆任期5年,現任行政長官為賀一誠。
行政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設有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各司下設若干個局或局級機構,並根據需要設立若干諮詢組織。根據基本法,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立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為立法會,每屆任期4年(第一屆除外)。立法會議員由特區永久性居民擔任,多數議員由選舉産生。本屆(第五屆)立法會由33名議員組成,其中直選議員14名,間選議員12名,行政長官委任議員7名。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初步投票統計結果於2017年9月18日凌晨揭曉,初步産生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議員共26名。委任的7名議員將由特區行政長官在收到立法會選舉總核算結果後15日內委任。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從2017年10月開始,為期4年。
司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為法院、檢察院。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澳門設有初級法院、中級法院、行政法院和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