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7月23日消息,《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港澳居民管理辦法(試行)》日前正式印發施行。
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人才高地,促進人才交往交流,為港澳青年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和工作條件,按照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要求,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該辦法。
該辦法的適用對像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無外國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港澳居民可參加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及廣東省直駐上述各地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除外)的編制內崗位公開招聘。
該辦法提出,港澳居民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不受崗位條件中關於基層工作經歷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要求的限制。港澳居民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位)的非應屆畢業生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八至十二級崗位公開招聘的,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位)的非應屆畢業生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十至十二級崗位公開招聘的,不受崗位條件中關於職稱要求的限制。
該辦法顯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確有需要,可按規定設置特設崗位聘用高層次急需緊缺港澳人才,不受崗位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其中,在招聘方式上,用人單位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後,可根據實際需要,採取面試、直接業務考察等方式組織招聘;在崗位聘用上,對未獲得職稱的人員,允許用人單位根據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依據,靈活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專家評議等考試、考核方式,確定其專技崗位等級,並按規定辦理崗位聘用;在薪酬待遇上,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高校、醫院、科研機構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聘用高層次急需緊缺港澳人才,可執行協議薪酬制度,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外單列;在人才服務上,經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推薦,可按程序申領「人才優粵卡」,享受相關優惠待遇和便利服務。
該辦法規定,港澳居民聘用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並逐級報省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個人人事檔案;按照國家統一規定享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薪酬、養老保險、醫療保障等待遇;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自行保管,可根據生活需要往返內地及港澳。(中新網 程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