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在港澳台學習人員辦事程序,便利在港澳台學習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和生活,教育部11月18日發布公告,決定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
《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不再受理開具申請。2020年12月31日24:00前已提交申請的,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根據在港澳台學習人員意願提供相應服務。已經受理但開具時間晚於2021年1月1日的,《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仍然有效。
《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取消後,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在港澳台學習人員提供的港澳台院校錄取材料、港澳台院校頒發的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港澳台院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學習進修證明材料或在港澳台學習人員自願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等認定人員身份和經歷,可通過《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出入境信息、行程票據等確定在港澳台地區學習期限。(央視新聞客戶端 潘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