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佈30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在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社會穩定等各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不斷開創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實踐新局面。澳門基本法的成功實踐充分證明:根據憲法制定的澳門基本法符合國家根本利益,符合澳門實際情況,是一部經得起實踐檢驗的好法律,必須自覺維護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權威。
全面準確實施憲法和基本法
澳門基本法是以憲法為依據,以「一國兩制」方針為指導,在內地和澳門各界人士廣泛參與下制定的法律,全面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進一步豐富了「一國兩制」的內容。30年來,澳門成功實踐「一國兩制」的最寶貴經驗,就是全面準確實施憲法和基本法。
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得以全面有效實施的關鍵,是在全社會形成廣泛的國家認同。
一方面,澳門特區政府秉持強烈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情懷,無論是制定法律政策、謀劃各項事業、處理重大問題,還是選拔管治人才、確定教育方針、把握輿論導向,都以符合國家和澳門利益為首要考慮,旗幟鮮明地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始終尊重憲法權威,始終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框架下不斷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法律體系,堅持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為澳門經濟、社會、文化事業等全面發展開闢了廣闊的空間。
另一方面,澳門各界深明澳門前途命運同祖國緊密相連,將愛國和愛澳合而為一,更加堅定地把愛國愛澳排在核心價值序列的第一位,深入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成立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設立基本法研究機構,建立基本法紀念館,舉辦座談會、培訓班、知識競賽等,讓澳門基本法「飛入尋常百姓家」,使愛國主義精神薪火相傳。澳門特區政府和廣大澳門同胞愛國愛澳的深厚情懷和廣泛的積極參與,奠定了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有效實施的重要社會條件和堅實民意基礎。
確保行政主導體制順暢運行
法律的權威在於實施。澳門基本法自頒佈至今30年,其權威得以牢固樹立,核心在於行政主導體制的順暢運行。
行政主導是基本法設計的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原則,體現了行政長官代表整個特別行政區向中央負責的根本要求。基本法設計的行政主導體制的要素主要包含:行政長官,行政與立法的關係,行政與司法的關係,行政會議等。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時又是澳門特區政府的首長,具有雙重身份,其法律地位高於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行政長官及其領導下的行政機關執掌的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和司法權更具優先性、權威性,決策性更強,因而在整個政治生活中發揮主導作用。在行政長官統領下,通過行政會議等功能,行政、立法機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並重在配合,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各部門權責明確,依法履職。
可以説,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已經成為了嚴格依照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實施治理,落實中央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重要保障。繼續健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確保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全面準確有效實施,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需要以行政主導體制順暢運行為前提。
積極主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與祖國內地同發展、共繁榮,共同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澳門基本法立法精神的應有之義。
基本法來源於憲法,澳門雖然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並不意味着在國家層面上與其他制度相隔離。因此,牢固樹立澳門基本法權威,需要從憲法原理出發,充分發揮憲法作為統合內地與澳門的共同憲制基礎的作用,以憲法秩序統合內地與澳門生産要素的高速流通,用憲法思維深化澳門與內地的互利合作,用憲法精神消除澳門參與共建「一帶一路」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阻隔因素,打通澳門融入強國建設和中國式現代化進程的法律通道,秉持「國家所需、澳門所長」原則,結合「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的發展定位,實現澳門和祖國內地的合作領域日益拓展、合作機制更加健全、合作水平不斷提升,為新時代新征程的「一國兩制」新實踐貢獻源源不斷的澳門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