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修訂後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就繼續做好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以下簡稱港澳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試點辦法》是開展試點工作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對於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推進試點,更好地總結試點經驗,進一步發揮港澳律師的專業作用,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壯大愛國愛港愛澳力量,促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具有重要意義。
《試點辦法》修訂切實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期限的決定》,確保試點工作連續性,明確繼續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試點工作,延長試點期限為2023年10月5日至2026年10月4日。同時,為擴大試點工作的覆蓋面,吸引更多優秀港澳律師參加考試和來內地執業,增進對祖國內地的了解,在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調整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報名條件中律師執業經歷的規定,《試點辦法》明確具有累計三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並符合其他有關條件的港澳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此外,延續了關於考試、申請執業、業務範圍、執業管理等的規定。
《試點辦法》要求,司法部負責組織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做好命題、評卷等工作,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監督,確保考試公平公正和組織嚴密;指導廣東省司法廳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報名、報名資格初審、培訓、考務等具體工作。
《試點辦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2020年10月5日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