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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負責人就修訂後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 2023-09-29 來源: 司法部微信號

  近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後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

  問:請簡要介紹《試點辦法》修訂的背景?

  答: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揮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的專業作用,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三年。同年10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試點辦法》,就試點工作有關的報名、考試、申請執業、業務範圍、執業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試點期限自2020年10月5日起算。

  司法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試點工作各項任務落地落實,取得了良好成效。為深入推進試點,更好地總結試點經驗,進一步發揮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以下簡稱港澳律師)的專業作用,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經過多方共同努力,今年9月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期限的決定》(以下簡稱《授權決定》),將試點期限延長三年至2026年10月4日。

  為確保《授權決定》落地落實,保障試點工作連續性,需要相應修改《試點辦法》中關於試點期限的規定。同時,為擴大試點工作的覆蓋面,吸引更多優秀港澳律師參加考試和來內地執業,增進對祖國內地的了解,發展壯大愛國愛港愛澳力量,促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需要調整《試點辦法》中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報名條件的規定。為此,司法部在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形成了試點辦法修訂草案。近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後的《試點辦法》。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前期試點工作開展情況?

  答: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在各方面的密切配合下,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截至2023年9月28日,已順利舉辦3次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1500多名港澳律師報名參加考試,其中357名領取了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成為粵港澳大灣區律師。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工作機制,與香港律政司簽署備忘錄,委託其協助做好考試實施工作,指導廣東省司法廳聯合港澳有關方面建立粵港澳三地溝通機制。二是加強統籌協調,通過編印考試大綱、法律知識培訓等方式,深入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講解憲法和港澳基本法等法律知識,會同港澳及廣東有關單位做好考務工作,確保考試順利進行。三是會同有關單位廣泛宣介試點政策及內地法律服務情況,廣東省司法廳加強供需對接、公布辦事指南,做好執業許可,廣東省律師協會對考試合格人員認真開展培訓、考核。四是指導廣東省司法廳印發執業管理試行辦法,商請有關單位保障粵港澳大灣區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廣東省律師協會吸收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成為會員進行服務管理。廣東省司法廳、律師協會邀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參與有關活動,搭建交流平台。

  問:請介紹一下試點工作取得的階段性成效?

  答: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包括港澳法律界在內的各有關方面對試點工作給予高度評價。一是促進港澳律師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港澳律師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後,獲得了在內地發展的新平台,既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也可以繼續辦理涉及港澳法律適用的事務。試點以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在內地認真辦理法律事務,更好地融入了國家發展大局。二是為高質量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提供了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港澳律師進入內地後,迅速壯大了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涉外律師隊伍。這些港澳律師愛國愛港愛澳、執業經驗豐富、專業素質高,充分發揮既熟悉港澳法律以及英美法、葡語系國家和地區法律,又熟悉內地法律的專業作用,為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務。三是助力推動「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試點以來,一批愛國愛港愛澳的港澳律師認真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習掌握內地法律,共享內地發展成果,推動粵港澳三地律師界加強交流、增進互信、擴大共識,進一步發展壯大了愛國愛港愛澳力量。

  問:《試點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本次《試點辦法》修訂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一是相應明確了延長試點期限。根據《授權決定》有關延長試點期限的要求,《試點辦法》規定:「延長試點期限為2023年10月5日至2026年10月4日」。

  二是適當調整了報名條件。《試點辦法》將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報名條件中的「具有累計五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修改為「具有累計三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

  問:修訂後的《試點辦法》施行後,此前獲得的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和考試成績是否繼續有效?

  答:修訂後的《試點辦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2020年10月5日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試點辦法》同時廢止。此前試點工作期間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可根據修訂後的《試點辦法》繼續執業,此前試點工作期間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人員可根據修訂後的《試點辦法》向廣東省司法廳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司法部將指導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律師協會做好粵港澳大灣區律師的執業管理、服務,以及考試合格人員的執業許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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