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貨物範圍的通知
財稅〔2024〕1號
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精神,現就調整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稱合作區)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貨物範圍事項通知如下:
一、內地經「二線」進入合作區的有關貨物視同出口,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1.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2.內地銷往合作區不予退稅的其他貨物。具體範圍見附件。
3.按相關規定被取消退稅或免稅資格的企業購進的貨物。
二、本通知自合作區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封關運行之日起執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的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本通知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現行政策執行。
附件:內地銷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不予退稅的貨物清單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4年1月11日
附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