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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徵管辦法》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24-01-25 來源: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0號(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徵管辦法》的公告)

公告〔2024〕10號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要求,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高質量發展,特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徵管辦法》,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月24日

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徵管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貨物有關進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內企業生産的含進口料件在合作區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從合作區進入內地免徵進口關稅,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加工增值免徵關稅政策)。

  在合作區內深加工結轉總體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內銷,適用加工增值免徵關稅政策。

  第三條 適用加工增值免徵關稅政策的企業,應當在合作區內登記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本辦法所稱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是指合作區內企業在合作區內對含有進口料件的貨物進行製造、加工後的增值部分,達到或超過進口料件和境內區外採購料件價值合計的30%。

  本辦法所稱進口料件,是指自境外進入合作區的未辦理進口納稅手續的貨物,包含從內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區外加工貿易企業進入合作區的保稅貨物。從內地進入合作區申報出口的貨物視同進口料件。

  第四條 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計算公式為:〔(貨物出區內銷價格-Σ境外進口料件價格-Σ境內區外採購料件價格)/(Σ境外進口料件價格+Σ境內區外採購料件價格)〕×100%點30%。

  計算公式中有關價格的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其中:

  (一)貨物出區內銷價格,以合作區內企業向境內合作區外銷售含有進口料件的製造、加工所得貨物時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

  (二)境外進口料件價格,以合作區內企業進口該料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並且應當包括該料件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從內地進入合作區申報出口的料件價格,以該料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並且應當包括該料件運至合作區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境內區外採購料件價格,以合作區內企業直接或間接採購自境內合作區外料件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並且應當包括該料件運至合作區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第五條 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建立的合作區智慧口岸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公服平台)應當滿足合作區內企業備案和加工增值相關業務辦理等要求。海關通過公服平台與相關部門共享企業備案等信息。

  第六條 合作區內企業首次申請享受加工增值免徵關稅政策的,應當通過公服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塊向海關進行備案,備案信息包括企業信息、成品及料件信息、加工工藝等。

  在有關貨物出合作區內銷前,合作區內企業應當按規定通過公服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塊向海關辦理加工增值申報手續。加工增值超過30%的,海關係統自動生成該加工增值貨物內銷免徵進口關稅確認編號(以下簡稱確認編號)。如貨物內銷價格、料件價格以及製造加工工藝等生産情況均未發生變化,合作區內企業可無需重複申請確認編號;上述貨物內銷價格、料件價格以及製造加工工藝等生産情況任意一項發生變化的,均需按規定申請確認編號。

  合作區內企業應當通過公服平台如實申報備案信息、出區內銷貨物的加工增值情況,對自主核報信息數據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進口企業憑確認編號,按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繳納相關稅款。報關單填制要求如下:

  申報地海關填報「橫琴海關(代碼:5795)」;

  進境關別填報「橫琴海關(代碼:5795)」;

  關聯備案號填報「A+4位關區代碼+年份後2位數字+5位流水號」組成的確認編號,需填報一個以上確認編號的,自第二個確認編號起均填報在備註欄;

  徵免性質填報「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貨物(代碼:496)」;

  監管方式填報「一般貿易(代碼:0110)」;

  徵減免稅方式填報「隨徵免性質(代碼:5)」;

  運輸方式填報「綜合試驗區(代碼:T)」。

  其他項目填制規範及相關要求,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海關根據風險分析對合作區內企業申報的加工增值比例和價格、歸類、原産地等涉稅要素進行抽查審核。

  第九條 海關對適用加工增值免徵關稅政策的合作區內企業實施「一企一戶」管理,依法對企業開展稽查、核查。

  第十條 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出區內銷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徵進口關稅:

  (一)保稅進口料件或其加工後製成品屬於涉及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徵關稅措施,為徵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徵關稅措施(實施第一、二批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內的除外)的(以下統稱四類措施貨物);

  (二)僅經過摻混(含摻水、稀釋等)、更換包裝、分拆、組合包裝、削尖、簡單研磨或者簡單切割等一種或多種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的;

  (三)其他按有關規定應當徵收進口關稅的。

  第十一條 對合作區內企業生産的含進口料件在合作區加工增值小於30%的貨物,從合作區進入內地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適用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如進口料件屬於四類措施貨物的,一律按對應料件徵收進口關稅和執行相關措施,並按貨物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合作區正式封關運行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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