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山西省太原市等8個城市簽發往來港澳「個人旅遊簽注」的公告
2024年第3號
經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決定自2024年5月27日起,為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等8個城市符合條件人員簽發往來港澳「個人旅遊簽注」。即日起,上述8個城市戶籍居民以及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人工窗口,或設在人工窗口的智能簽注設備提交申請,辦理「個人旅遊簽注」或者「團隊旅遊簽注」。「個人旅遊簽注」包括:赴香港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赴澳門3個月一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簽注持有人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期限不超過7天。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