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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代表國務院宣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是包括香港同胞、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長期以來的共同願望。“九七”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的關係,是兩岸關係的特殊組成部分。“九七”後香港的涉台問題,凡屬涉及國家主權和兩岸關係的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處理,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處理。港台兩地的民間交往,香港同胞、台灣同胞的正當權益應予維護,以促進兩地共同繁榮。

  中央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理“九七”後香港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是:

  一、港、台兩地現有的各種民間交流交往關係,包括經濟文化交流、人員往來等,基本不變。

  二、鼓勵、歡迎台灣居民和台灣各類資本到香港從事投資、貿易和其他工商活動。台灣居民和台灣各類資本在香港的正當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三、根據“一個中國”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間的空中航線和海上運輸航線,按“地區特殊航線”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間的海、空航運交通,依雙向互惠原則進行。

  四、台灣居民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香港地區,或在當地就學、就業、定居。為方便台灣居民出入香港,中央人民政府將就其所持證件等問題作出安排。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衞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在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基礎上,可與台灣地區的有關民間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之間以各種名義進行的官方接觸往來、商談、簽署協議和設立機構,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

  七、台灣現有在香港的機構及人員可繼續留存,他們在行動上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得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得從事損害香港的安定繁榮以及與其註冊性質不符的活動。我們鼓勵、歡迎他們為祖國的統一和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以上各項政策的依據是“一個中國”的原則和“一國兩制”的方針。我們要求台灣當局認清形勢,面對現實,採取務實的態度,消除各種障礙,不要企圖在港台關係上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活動。我們也要求台灣在港的機構和人員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用以規範自己的行為,不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從事有損香港安定繁榮的事。

(《人民日報》 199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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