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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序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立法機關
  第四節 司法機關
  第五節 區域組織
  第六節 公務人員

第五章 經 濟

  第一節 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
  第二節 土地契約
  第三節 航 運
  第四節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則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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