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版>>
首 頁
機構概況
重要新聞
兩地交流
經貿往來
粵港合作
涉台事務
青年學生之友
認識祖國
法律法規
服務指南
歷史資料
首頁 >> 法律法規 >> 基本法相關文件

(1996年3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根據1990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第二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

  一、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臨時立法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産生之後組成並開始工作。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由60名議員組成。其議員以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為主體,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臨時立法會中所佔比例不得超過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由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産生。

  具體辦法由籌委會確定。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有關立法會議員的其他條件。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任務是:

  1、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制定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正常運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並根據需要修改、廢除法律;

  2、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4、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6、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主席參與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6名香港委員的提名;

  7、其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産生前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處理的事項。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審議、通過的有關法律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實施。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工作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産生為止,時間不超過1998年6月30日。

 
國家領導人論香港
習近平會見梁振英2013-03-18
李克強會見梁振英2013-03-18
張德江會見香港經濟民生聯盟訪京團2013-04-27
more...
 
中聯辦負責人講話
張曉明主任《在<包玉剛 我的爸爸>英文版發布儀式上的即席講話》2013-06-27
張曉明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香港代表團討論時的發言2013-03-08
黃蘭發出席香港中國金融協會會員周年大會2012-09-17
more...
 
 
視頻信息
   
 
     
   
 
     
 
專題專欄
學習貫徹十八大精神 >>
香港各界援助蘆山地震災區 >>
慶祝香港回歸祖國15周年 >>
慶祝新中國成立60周年 >>
香港各界援助汶川、玉樹地震災區 >>
走進奧運 >>
關注十七大 >>
慶祝香港回歸10周年 >>
more...
版權所有: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 地址:香港干諾道西160號 | ICP備案號:京ICP備130239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