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決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