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這部法律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做出了明確規定,共8章,60條。《企業所得稅法》的通過,有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統一、規範、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意義十分重大。
一、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的背景
(一)從實踐看,我國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資企業採取了有別於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現行稅法在實際稅率、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方面,都採取了「外松內緊」的政策。雖然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但在實施中,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於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從實踐看,這種做法對加快和擴大我國對外開放、吸引外國資本和先進技術都發揮了應有的歷史作用。但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在實際執行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現行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差異較大,造成企業之間稅負不公平;隨着國有、民營和外資等不同經濟性質企業之間相互參股、控股,企業組織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發展,繼續實行按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設的兩套稅法已經難以適應新的情況,也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競爭的要求;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容易扭曲企業經營行為,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等。此外,近年來國際稅制改革也十分頻繁,許多新的稅收政策內容也亟須補充到稅法中去。總之,我國經濟社會情況和國際經濟融合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各方面要求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從時機看,統一我國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目前我國政治形勢穩定,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經濟持續平穩較快增長,企業投資和發展環境日臻完善;二是我國入世後過渡期即將結束,外資在市場准入方面的限制將大大放寬或相繼取消;三是實施寬稅基、低稅率的企業所得稅改革,也是當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稅制改革的趨勢;四是近年來我國財政收入保持了較好的增長勢頭,國家財政有能力承受稅制改革的成本。據財政部預測,與現行稅法的口徑相比,如果2008年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財政減收約為930億元。如果考慮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因素,在新稅法實施當年帶來的財政減收將更大一些,但仍在財政可承受範圍之內。
二、《企業所得稅法》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
對於一個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來説,各類企業是否享有公平的稅負環境,是決定企業能否在平等的起跑線上公平競爭的基礎性制度;企業所得稅法制是否統一透明規範,也是檢驗一個國家市場經濟體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標誌。《企業所得稅法》體現了「四個統一」,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併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産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這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一項制度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都具有重大意義。
一是有利於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徵和客觀要求,對各類企業實行統一的所得稅制度,合理調整企業所得稅負擔和政策待遇水平,可以促進各類企業在同一稅收制度平台上開展公平競爭。
二是有利於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産業結構升級。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鼓勵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環境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以産業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有利於進一步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有利於引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向集約型轉變,推動我國産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三是有利於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將優惠重點由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産業優惠為主,同時對西部地區需要重點扶持的産業繼續實行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利於推動西部地區加快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
四是有利於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在國內資金比較充足、外貿出口穩步增長的情況下,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調整優惠政策,可以積極引導外資投資方向,在更高層次上促進國民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五是有利於推動我國稅制的現代化建設。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上展開了以「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稅收中性、嚴格徵管」為主要特徵的稅制改革。進入新世紀,隨着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各國紛紛推出了新的減稅計劃,從而形成了新一輪的世界性稅制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國對內、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降低法定稅率,調整稅收優惠政策,不僅符合「寬稅基、低稅率」的國際稅制改革潮流,而且使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更為現代化,這對於促進我國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企業發展的後勁具有重要作用。
三、《企業所得稅法》的幾個特點
(一)引入了「居民、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企業所得稅法》選擇了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雙重管轄權標準,首次引入了「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以維護國家稅收利益。明確規定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二)25%的稅率在國際上屬於適中偏低。《企業所得稅法》確定的企業所得稅新稅率為25%,這比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33%低8個百分點。據相關數據顯示,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其中日本稅率為39.5%,美國稅率為39.3%,德國為38.9%。從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來看,其平均稅率也為26.7%。因此,25%的稅率處於適中偏低的水平。這不僅有利於提高國內企業的競爭力,而且也有助於繼續吸引外商來華投資。
(三)優惠重點轉向以産業優惠為主。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企業所得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要求,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將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産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稅收優惠格局。相關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産、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方面。
(四)5年過渡期安排有利於維護企業利益。《企業所得稅法》實行後,外資企業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為了照顧部分老企業適應新的稅率環境,特地規定可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可在新法實施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根據財政部的初步測算,對外資企業而言,稅率從15%增加到25%,增加的稅收負擔總量約430億元,分五年過渡,每年僅僅增加80億元人民幣。相對於外資企業豐厚的利潤而言,這不會對其生産經營活動産生大的影響。另外,《企業所得稅法》將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實際上又給了企業一年的過渡時間。此外,國際經驗表明,穩定的政治局面、發展良好的經濟態勢、廣闊的市場、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以及不斷完善的商務配套和政府服務等,是吸引外資的主要因素,稅收優惠只是一個方面,僅僅是稅率提高幾個百分點,也不會影響外資進入中國的信心。
(五)稅率調整對港澳台企業影響較小。考慮到港澳台企業大約60%都是小企業的情況,《企業所得稅法》專門對小型微利企業設置了20%的稅率。對這類企業而言,其實際稅率只提高了5個百分點。扣除按15%的稅率徵收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真正從15%提高到25%的港澳台企業數量有限。另外,服務業的稅率由原來的33%降到了25%,而香港在服務貿易方面具有很大優勢,這就為相關企業提供了更大的發展機遇和空間。從區域上看,仍保留了對經濟特區的優惠,而香港、澳門與深圳、珠海、汕頭等幾個經濟特區的關係非常密切,許多企業都在這些地區設廠,這就給香港、澳門的企業繼續享受優惠政策留下了空間。因此,總體來看,《企業所得稅法》對港澳台企業的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