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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8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

  各位代表: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做説明。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精神,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共同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徵求意見稿)》,於2004年書面徵求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預工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分別召開了有關部門、企業、專家參加的座談會,直接聽取了意見。2006年再次徵求了32個中央單位的意見。有關方面普遍認為,加快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和外國企業,下同)所得稅稅制改革進程,盡快出台實施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為各類企業競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十分必要。在吸收各方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國務院於2006年9月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今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草案發送全國人大代表,並有計劃地組織代表研讀、討論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普遍認為,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的時機已經成熟,草案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國務院對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形成了現在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草案。現説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出台時機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按內資、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外資企業適用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外資稅法),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內資稅法)。自20世紀70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資、發展經濟,對外資企業採取了有別於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實踐證明這樣做是必要的,對改革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國累計批准外資企業59.4萬戶,實際使用外資6919億美元。2006年外資企業繳納各類稅款7950億元,佔全國稅收總量的21.12%。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內市場對外資進一步開放,內資企業也逐漸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之中,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繼續採取內資、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政策,必將使內資企業處於不平等競爭地位,影響統一、規範、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

  現行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在執行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要求:

  一是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差異較大,造成企業之間稅負不平、苦樂不均。現行稅法在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對外資企業偏松、內資企業偏緊的問題,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企業要求統一稅收待遇、公平競爭的呼聲較高。

  二是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經營行為,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內資企業採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等。

  三是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實施1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針對新情況及時完善和修訂。以部門規範性文件發布的許多重要稅收政策,也需要及時補充到法律中。

  為有效解決企業所得稅制度存在的上述問題,有必要盡快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兩法合併」改革,有利於促進我國經濟結構優化和産業升級,有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一項制度創新,是體現「五個統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國經濟制度走向成熟、規範的標誌性工作之一,也是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和呼聲。

  目前,我國經濟處於高速增長時期,企業的整體效益近年來有較大提高,財政收入保持了較好的增長勢頭。借鑒國際稅制改革經驗,在這樣的形勢下進行企業所得稅改革,國家財政和企業的承受能力都比較強,是改革的有利時機。

  二、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根據科學發展觀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範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按照上述指導思想,企業所得稅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則:

  1、貫徹公平稅負原則,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

  2、落實科學發展觀原則,統籌經濟社會和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環境保護和社會全面進步,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發揮調控作用原則,按照國家産業政策要求,推動産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優化國民經濟結構。

  4、參照國際慣例原則,借鑒世界各國稅制改革最新經驗,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盡可能體現稅法的科學性、完備性和前瞻性。

  5、理順分配關係原則,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納稅人負擔水平,有效地組織財政收入。

  6、有利於徵收管理原則,規範徵管行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徵納成本。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和原則,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草案體現了「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併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産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新稅法)後,國務院將根據新稅法制定實施條例,對有關規定做進一步細化,並與新稅法同時實施。

  (一)稅率。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因此,有必要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草案將新的稅率確定為25%(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主要考慮是: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範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草案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

  (二)稅收優惠。

  1、主要內容。

  為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結合各國稅制改革的新形勢,草案採取以下五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草案第二十八條),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草案第三十一條),以及企業投資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方面的稅收優惠(草案第三十四條)。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草案第二十七條)。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採取替代性優惠政策(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四是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草案第五十七條)。五是取消了生産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産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徵稅優惠政策等。另外,根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草案增加了「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方面的內容(草案第二十七條),以體現國家鼓勵環境保護和技術進步的政策精神。通過以上整合,草案確定的稅收優惠的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産、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草案第四章)

  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在國民經濟中佔特殊地位,借鑒一些國家的經驗,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實行優惠稅率是必要的。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一個執行政策的操作性問題,需要根據發展變化的情況不斷加以完善,具體內容在實施條例中規定比較妥當。目前,國務院相關部門正在對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進行研究論證。

  2、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

  為了緩解新稅法出台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草案規定,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並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後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考慮到過渡措施政策性強、情況複雜,草案規定,上述過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草案第五十七條)

  (三)納稅人和納稅義務。

  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草案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同時,將納稅人的範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這與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是基本一致的。為避免重複徵稅,草案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草案第一條)

  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草案採用了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在國際上,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有「登記註冊地標準」、「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等,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了多個標準相結合的辦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草案採用了「登記註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做了明確界定。(草案第二條)

  (四)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依據。草案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草案第五條)

  1、收入。

  草案將收入總額界定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草案第六條),同時,草案對「不徵稅收入」也做了明確規定(草案第七條),即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於財政性資金的收入。草案還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規定為「免稅收入」(草案第二十六條),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範圍。

  2、扣除和資産的稅務處理。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比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據實扣除制度。草案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規定了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的標準(草案第九條),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範圍(草案第十條)。同時,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産、無形資産、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産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統一規範。(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

  (五)徵收管理。

  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應當依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執行。但是,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納稅地點、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等。為了規範企業所得稅的徵管行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徵納成本,草案對此做了補充規定。

  1、納稅方式。現行做法是: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外資企業實行企業總機構匯總納稅。為統一納稅方式,方便納稅人,草案規定,對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草案第五十條)

  2、特別納稅調整。當前,一些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避稅與反避稅的鬥爭日益激烈。為了防範各種避稅行為,草案借鑒國際慣例,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範資本弱化、防範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徵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有利於防範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草案第六章)

  四、對企業稅負和財政收入的影響

  實行新稅法,不同類型企業的稅負將會有一定程度的變化。對內資企業來説,主要是減輕稅收負擔;對外資企業來説,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於對老企業採取了一定期限的過渡優惠措施,因此,不會對其生産經營産生大的影響。國際經驗表明,穩定的政治局面、發展良好的經濟態勢、廣闊的市場、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以及不斷完善的法制環境和政府服務等,是吸引外資的主要因素,稅收優惠只是一個方面,新稅法的實施也不會對吸引外資産生大的影響。

  新稅法實施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定名義稅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個百分點;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名義稅率也由33%降低了8個百分點,但由於一些外資企業原來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稅率優惠,從而其法定名義稅率分別上升了1個百分點和10個百分點。考慮到新稅法執行後其中一部分外資企業可以繼續按新稅法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一部分外資企業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新稅法執行後對外資企業即期財務成本不會造成大的影響。由於總體上降低了法定稅率,提高了稅前扣除標準,如果2008年實施新稅法,與現行稅法的口徑相比,財政減收約930億元,其中內資企業所得稅減收約1340億元,外資企業所得稅增收約410億元。如果考慮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因素,在新稅法實施當年帶來的財政減收將更大一些,但在財政可承受範圍之內。

  新稅法實施後,由於實行了總分機構匯總納稅,可能會帶來部分地區稅源轉移問題,對稅源移出地財政有一定影響。2002年實行所得稅分享改革時,我們對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收入實行了按因素分配和稅款預繳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稅源轉移問題。另外,按照現行一般轉移支付辦法,稅源移出地的財力會自動得到一定補償,隨着中央財政均衡力度的不斷加大,這種補償機制的作用會越來越明顯。新稅法實施之後,我們將對稅源轉移問題進行跟蹤調查,對新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和以上説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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