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區域組織
第九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
第九十八條 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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