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航 運
第一百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包括有關海員的管理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規定在航運方面的具體職能和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繼續進行船舶登記,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中國香港」的名義頒發有關證件。
第一百二十六條 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外,其他船舶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其港口。
第一百二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私營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私營集裝箱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