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推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産生辦法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和廉潔的原則産生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
第三條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具備如下資格:
1.不具有外國居留權、或承諾在擔任行政長官期間放棄外國居留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2.年滿40周歲;
3.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4.擁護基本法;
5.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
上述資格中,「年滿四十周歲」是指在報名參選截止日已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是指在報名參選截止日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計算時包括在澳門居住期間外出留學、經商和探親訪友等。
第四條現職公務員如願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在表明參選意願時,須辭去公職,脫離工作崗位。
第五條有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士應以個人身份參選。具有政治性團體身份的人士在表明參選意願時必須退出政治性團體。
第六條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推選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以下簡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的主持下進行。
第七條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在澳門以提名選舉的方式産生。具體辦法如下:
(一)報名與資格審查
凡有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士,報名時須以書面形式向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表明意願並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簡歷表》。行政長官參選人不擔任推選委員會委員;如已當選為推選委員會委員,在表明參選行政長官意願時,需同時聲明辭去推選委員會委員職務。所出現的空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具體産生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對已遞交簡歷表的人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可要求其就表格中填寫的事項提交證明文件。凡符合資格者,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並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公布參選人名單。
(二)提名與確定候選人
推選委員會委員根據上述參選人名單,經過協商,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名産生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人選。每位推選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名一位候選人人選。點提名票時,由推選委員會委員互選的監票人負責監票,由籌委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統計各位參選人所得的票數。凡獲得推選委員會委員20人或20人以上提名者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予以確認
候選人名單及簡介印發全體推選委員會委員,並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