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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産生辦法

2014年07月21日 21:11:4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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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選舉

    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召集推選委員會全體會議,由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向推選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本人情況和施政設想,並回答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提問。

    推選委員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選舉,每位投票人只能投票選舉一位候選人。每張選票只選一位候選人的為有效票,多於一位候選人的為無效票。

    推選委員會委員互選監票人負責監票。所投選票等於或少於投票人總數,投票有效;所投選票多於投票人總數,投票無效,須重新進行投票。

    候選人得票超過推選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半數即可當選。如果沒有一位候選人得票超過半數,則對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選舉,得票多數者當選。

    監票人應將點票結果報告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公布選舉結果。

    第八條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推舉過程應在推選委員會産生後的45天內完成。

    第九條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參選人或候選人不得相互進行人身攻擊,也不得向推選委員會委員行賄、提供或承諾提供任何利益。

    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選舉的監督工作,並處理投訴。

    第十條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産生後,由籌委會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可由籌委會全體會議根據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的建議,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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