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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14-07-21 來源:

    第三章 港澳同胞來內地

    第十四條港澳同胞來內地,須申請領取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同胞回鄉證由廣東省公安廳簽發。

    申領港澳同胞回鄉證須交驗居住身份證明、填寫申請表。

    不經常來內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請領取人出境通行證。申領辦法與申領港澳同胞回鄉證相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發給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入出境通行證:

    (一)被認為有可通進行搶劫、盜竊、販毒等犯罪活動的;

    (二)編造情況,提交假證明的;

    (三)精神病患者。

    第十六條港澳同胞駕駛機動車輛來內地,應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申請行車執照,駕駛人員還須向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申請駕駛港澳機動車輛來往內地的許可。

    第十七條港澳同胞短期來內地,要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二四小時內(農村可在七十二小時內)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八條港澳同胞要求回內地定居的,應當事先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獲准後,持注有回鄉定居簽注的港澳同胞回鄉證,至定居地辦理常住戶口手續。

    第四章 出入境檢查

    第十九條內地公民往來香港、澳門以及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須向對外開放口岸或者指定口岸的邊防檢查站出示入出境證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記卡,接受查驗。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件、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的;

    (二)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件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冒用他人往來港澳通行證件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的;

    (三)拒絕交驗證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並可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證件管理

    第二十一條 港澳同胞回鄉證由持證人保存,有效期十年,在有效期內可以多次使用。超過有效期或者查驗頁用完的,可以換領新證。申請新證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前往港澳通行證在有效期內一次使用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過五年,證件由持證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門均須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申請手續,經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簽注。經公安部特別授權的公安機關可以作多次往返簽注。

    第二十三條港澳同胞來內地後遺失港澳同胞回鄉證,應向遺失地的市、縣或者交通運輸部門的公安機關報失,經公安機關調查屬實,出具證明,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證,憑證返回香港、澳門。港澳同胞無論在香港、澳門或者內地遺失港澳同胞回鄉證,均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港澳同胞回鄉證。

    第二十四條內地公民在前往香港、澳門之前遺失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應立即報告原發證機關,並由本人登報聲明,經調查屬實的,重新發給證件。

    第二十五條港澳同胞回鄉證持證人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證件應予以吊銷。

    吊銷證件由原發證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決定並予以收繳。

    第六章 處 罰

    第二十六條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人出境通行證的,除可以沒收證件,並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七條偽造、塗改、轉讓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 通行證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通行證、入出境通行證,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時,如有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門酌情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公安部組織實施,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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