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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發布時間: 2014-07-21 來源:

    法釋[2001]26號

    (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6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已於2001年8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6次會議通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本《安排》在內地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經協商,現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問題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內地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民事勞工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均適用本安排。

    第二條雙方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均須通過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託送達和調取證據。本安排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應當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協商解決。

    第三條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相互收到對方法院的委託書後,應當立即將委託書及所附司法文書和相關文件轉送根據其本轄區法律規定有權完成該受託事項的法院。

    如果受委託方法院認為委託書不符合本安排規定,影響其完成受託事項時,應當及時通知委託方法院,並説明對委託書的異議。必要時可以要求委託方法院補充材料。

    第四條委託書應當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沒有中文文本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五條委託方法院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委託請求,以保證受委託方法院收到委託書後,及時完成受託事項。

    受委託方法院應優先處理受託事項。完成受託事項的期限,送達文書最遲不得超過自收到委託書之日起兩個月,調取證據最遲不得超過自收到委託書之日起三個月。

    第六條受委託方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法律規定執行受託事項。委託方法院請求按照特殊方式執行委託事項的,如果受委託方法院認為不違反本轄區的法律規定,可以按照其特殊方式執行。

    第七條委託方法院無須支付受委託方法院在送達司法文書或調取證據時發生的費用或稅項。但受委託方法院根據其本轄區法律規定,有權在調取證據時,要求委託方法院預付鑒定人、證人、翻譯人員的費用,以及因採用委託方法院在委託書中請求以特殊方式送達司法文書或調取證據所産生的費用。

    第八條受委託方法院收到委託書後,不得以其本轄區法律規定對委託方法院審理的該民商事案件享有專屬管轄權或不承認對該請求事項提起訴訟的權利為由,不予執行受託事項。

    受委託方法院在執行受託事項時,如果該事項不屬於法院職權範圍,或者內地人民法院認為在內地執行該受託事項將違反其基本法律原則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認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該受託事項將違反其基本法律原則或公共秩序的,可以不予執行,但應當及時向委託方法院書面説明不予執行的原因。

    二、司法文書的送達

    第九條委託方法院請求送達司法文書,須出具蓋有其印章的委託書,並在委託書中説明委託機關的名稱、受送達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詳細地址及案件性質。如果執行方法院請求按特殊方式送達或者有特別注意的事項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第十條委託書及所附司法文書和其他相關文件一式兩份,受送達人為兩人以上的,每人一式兩份。

    第十一條完成司法文書送達事項後,內地人民法院應當出具送達回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應當出具送達證明書。出具的送達回證和送達證明書,應當註明送達的方法、地點和日期,及司法文書接收人的身份,並加蓋法院印章。受委託方法院無法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回證或者送達證明書上註明妨礙送達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並及時退回委託書及所附全部文件。

    第十二條不論委託方法院司法文書中確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過,受委託方法院均應送達。

    第十三條受委託方法院對委託方法院委託送達的司法文書和所附相關文件的內容和後果不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本安排中的司法文書在內地包括: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反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授權委託書、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支付令、決定書、通知書、證明書、送達回證以及其他司法文書和所附相關文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起訴狀復本、答辯狀復本、反訴狀復本、上訴狀復本、陳述書、申辯書、聲明異議書、反駁書、申請書、撤訴書、認諾書、和解書、財産目錄、財産分割表、和解建議書、債權人協議書、傳喚書、通知書、法官批示、命令狀、法庭許可令狀、判決書、合議庭裁判書、送達證明書以及其他司法文書和所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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