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有效實施,並為澳門政權的交接創造妥善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同意在《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過渡時期內繼續進行友好合作。
為此目的,根據《聯合聲明》第三、第四和第五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同意成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和中葡土地小組。
一、關於中葡聯合聯絡小組
(一)聯合聯絡小組為兩國政府間進行聯絡、磋商及交換情況的機構。聯合聯絡小組不干預澳門的行政管理,也不對之起監督作用。
(二)聯合聯絡小組的職責為:
1.就《聯合聲明》及其附件的實施進行磋商;
2.就與一九九九年澳門政權交接的有關事宜交換情況並進行磋商;
3.就兩國政府為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和發展對外經濟、文化等關係所需採取的行動進行磋商;
4.就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交換情況並進行磋商。
聯合聯絡小組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兩國政府通過協商解決。
(三)雙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級的組長和另外四名小組成員。每方還可指派必要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人數通過協商確定。
(四)聯合聯絡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並於成立後三個月內開始工作,工作的第一年輪流在北京、裏斯本和澳門開會,此後以澳門為常駐地。聯合聯絡小組將工作到二○○○年一月一日為止。
(五)聯合聯絡小組成員及專家、工作人員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或與其身份相符的特權與豁免。
(六)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和組織程序由雙方按本附件的規定商定。除另有協議外,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須保密。
二、關於中葡土地小組
(一)兩國政府同意自《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按以下規定處理澳門土地契約及有關事項:
1.原由澳門葡萄牙政府批出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前滿期的土地契約(臨時批地和特殊批地除外)可按現行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續期並收取批約費用,但續期年限不得超過二○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2.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澳門葡萄牙政府可按現行有關法律規定批出年期不超過二○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新的土地契約,並收取批約費用。
3.根據本附件第二節(一)款第2項新批出的土地(包括填海地和未開發土地),每年限於二十公頃。土地小組得根據澳門葡萄牙政府的建議,對上述限額的改變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
4.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澳門葡萄牙政府從新批和續批土地契約中所得的各項收入,在扣除開發土地平均成本後,由澳門葡萄牙政府和日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平分。屬於澳門葡萄牙政府所得的全部土地收入,包括上述扣除的款項,用於澳門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土地收入,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儲備基金,存入在澳門註冊的銀行。必要時,澳門葡萄牙政府在徵得中方同意後,也可將該項基金用於澳門過渡時期的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
(二)中葡土地小組是代表兩國政府處理澳門土地契約及有關事項的機構。
(三)土地小組的職責為:
1.就本附件第二節的實施進行磋商;
2.按本附件第二節第(一)款的規定,監察批出土地的數量和期限,以及批出土地所得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3.審核澳門葡萄牙政府提出的使用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土地收入的建議,並提出意見,供中方決定。
土地小組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兩國政府通過協商解決。
(四)雙方各指派三名土地小組成員。每方還可指派必要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人數通過協商確定。
(五)土地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並以澳門為常駐地。土地小組將工作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為止。
(六)土地小組的成員及專家、工作人員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或與其身份相符的特權與豁免。
(七)土地小組的工作和組織程序由雙方按本附件的規定商定。
備忘錄(葡方)
聯繫到今天簽署的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聲明:
凡按照葡萄牙立法,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資格而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居民,該日後可繼續使用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任何人不得由於同澳門的關係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資格。
備忘錄(中方)
聯繫到今天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
澳門居民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者,不論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均具有中國公民資格。考慮到澳門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允許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澳門中國公民,繼續使用該證件去其它國家和地區旅行。上述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地區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領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