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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6月29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於2003年9月29日簽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1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7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6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5月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安排〉補充協議六》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建築、醫療、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專業設計、視聽、分銷、銀行、證券、社會服務、旅遊、文娛、航空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個體工商戶等14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和《〈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七者條款産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金融合作
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期貨公司在香港設立的子公司在港依法開展業務。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為進一步增強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雙方同意將産業合作、教育合作補充列入《安排》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及將中醫藥産業合作列入産業合作領域具體內容,並據此:
1. 將《安排》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
「一、雙方將在以下領域加強合作:
1.貿易投資促進;
2.通關便利化;
3.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
4.電子商務;
5.法律法規透明度;
6.中小企業合作;
7.産業合作;
8.知識産權保護;
9.品牌合作;
10.教育合作。」
2. 將《安排》附件6第二條修改為: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産業合作,知識産權保護,品牌合作,教育合作10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3. 將《安排》附件6第九條修改為:
「九、産業合作
雙方認識到,兩地根據優勢互補的原則,加強産業合作與交流,將有利於兩地産業和整體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中醫藥産業合作
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市場應用前景和經濟效益。雙方在推動中醫藥産業化發展、促進中醫藥現代化和國際化等方面各具優勢,開展這一領域的合作對雙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中醫藥産業發展領域的合作。
1. 合作機制
加強和完善兩地政府部門間的聯繫合作機制,推動兩地中醫藥産業合作的發展。
2. 合作內容
根據兩地中醫藥合作的狀況及發展趨勢,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 相互通報各自在中藥法規建設和中醫藥管理方面的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2) 加強在中醫藥科研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分享中藥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導向等方面的信息資料。
(3) 加強在中藥註冊管理方面的溝通與協調,實現中藥規範管理,為兩地的中藥貿易提供便利。
(4) 在臨床試驗的設施管理和臨床試驗的法規要求等方面開展合作,以期達到雙方對臨床試驗數據的相互承認。
(5) 開展中藥質量標準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中藥質量標準的提高。
(6) 支持兩地中醫藥企業的合作,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7) 加強中醫藥産業的貿易投資促進和産業合作。
(8) 交流和協商解決中醫藥産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3. 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支持和協助中醫藥産業合作領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機構的參與,包括支持內地中國中醫藥科技開發交流中心與香港賽馬會中藥研究院有限公司業已建立的合作。
(二)會展産業合作
會展産業具有很強帶動能力和發展潛力。加強兩地會展産業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會展産業領域的合作,支持兩地會展産業共同發展。
1. 合作機制
利用雙方相關政府部門現有的合作渠道,通過交流、磋商,加強信息溝通。
2.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內地支持和配合香港舉辦大型國際會議和展覽會。
(2) 為推動香港會展産業的發展,應香港特區政府要求,經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內地有關部門將為內地參展人員辦理赴香港出入境證件及簽注提供便利,以方便內地企業和人員參加在香港舉辦的會展活動。
3. 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同意支持兩地會展産業領域相關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會展産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三)文化産業合作
兩地文化産業具有很強帶動能力和發展潛力,且有較強的互補性。加強兩地文化産業合作,對於推動兩地文化産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通過促進文化産業合作,共同創造雙贏的局面。
1. 合作機制
利用雙方相關政府部門現有的合作渠道,通過交流、磋商,加強信息溝通,支持兩地文化産業共同發展。
2.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 支持、加強兩地在文化産業方面的交流與溝通。
(2) 在文化産業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3) 及時研究解決文化産業交流中出現的問題。
(4) 加強在考察、交流、展覽等方面的合作。
(5) 共同探討開拓市場和開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3. 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同意支持兩地文化産業領域相關的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文化産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四)環保産業合作
環保産業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和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環保産業領域的合作,支持兩地環保産業共同發展。
1. 合作機制
在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建立有關工作組,加強雙方在環保産業領域的合作。
2. 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加強兩地在環保産業合作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2) 在環保産業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
(3) 加強在培訓、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4) 通過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環保産業領域的合作。
(5) 探討進一步促進營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議,以支持兩地環保産業發展。
3. 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同意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環保産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五) 創新科技産業合作
創新科技合作對於推動兩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加強在創新科技領域的合作,支持兩地創新科技産業共同發展。
1. 合作機制
通過兩地政府部門間的合作機制,加強雙方在創新科技領域的合作。
2. 合作內容
雙方同意加強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加強兩地在創新科技領域的交流和信息資源共享。
(2) 逐步把香港科研機構和企業納入國家創新體系,鼓勵香港科研人員和機構參與國家科技計劃。
(3) 加強兩地在高新技術研發和應用、基礎科學研究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藉此探討市場開拓。
3. 其他實體的參與
雙方同意支持和協助半官方機構、非官方機構和業界在促進兩地創新科技産業合作中發揮作用。」
4.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其後條款序號依次順延。第十二條內容為:
「十二、教育合作
雙方同意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加強兩地在教育合作領域的交流與溝通。
(二)加強教育信息的交流。
(三)加強在培訓、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過專業交流協作、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教育領域的合作。
(五)支持內地教育機構與香港高等院校在內地合作辦學,合作建設研究設施,培養本科或以上高層次人才。」
(二)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增加第5、6項,內容為:
「5. 雙方將進一步密切有關主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定期互訪機制,開展消費品安全領域的合作。
6.積極推動香港檢測實驗室與已加入設有國家成員機構的認證檢測國際多邊互認體系(如IECEE/CB體系)的內地認證機構開展合作,成為該互認體系所接受的檢測實驗室。」
四、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
附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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