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

來源: 新華社          發布時間: 2019-02-18

  第九章 緊密合作共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深化粵港澳合作,進一步優化珠三角九市投資和營商環境,提升大灣區市場一體化水平,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形成全方位開放格局,共創國際經濟貿易合作新優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第一節 打造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營商環境

  發揮香港、澳門的開放平台與示範作用,支持珠三角九市加快建立與國際高標準投資和貿易規則相適應的制度規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減少行政干預,加強市場綜合監管,形成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一流營商環境。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對外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粵港澳司法交流與協作,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着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支持粵港澳仲裁及調解機構交流合作,為粵港澳經濟貿易提供仲裁及調解服務。創新“互聯網+政務服務”模式,加快清理整合分散、獨立的政務信息系統,打破“信息孤島”,提高行政服務效率。探索把具備條件的行業服務管理職能適當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建立健全行業協會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制定技術標準、規範行業秩序、開拓國際市場、應對貿易摩擦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快珠三角九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借鑒港澳信用建設經驗成果,探索依法對區域內企業聯動實施信用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節 提升市場一體化水平

  推進投資便利化。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CEPA系列協議,推動對港澳在金融、教育、法律及爭議解決、航運、物流、鐵路運輸、電信、中醫藥、建築及相關工程等領域實施特別開放措施,研究進一步取消或放寬對港澳投資者的資質要求、持股比例、行業准入等限制,在廣東為港澳投資者和相關從業人員提供一站式服務,更好落實CEPA框架下對港澳開放措施。提升投資便利化水平。在CEPA框架下研究推出進一步開放措施,使港澳專業人士與企業在內地更多領域從業投資營商享受國民待遇。

  推動貿易自由化。加快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推進口岸監管部門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研究優化相關管理措施,進一步便利港澳企業拓展內地市場。支持廣州南沙建設全球進出口商品質量溯源中心。加快推進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CEPA服務貿易協議,進一步減少限制條件,不斷提升內地與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水平。有序推進制定與國際接軌的服務業標準化體系,促進粵港澳在與服務貿易相關的人才培養、資格互認、標準制定等方面加強合作。擴大內地與港澳專業資格互認範圍,拓展“一試三證”(一次考試可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認證、港澳認證及國際認證)範圍,推動內地與港澳人員跨境便利執業。

  促進人員貨物往來便利化。通過電子化、信息化等手段,不斷提高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使用便利化水平。研究為符合條件的珠三角九市人員赴港澳開展商務、科研、專業服務等提供更加便利的簽注安排。統籌研究外國人在粵港澳大灣區內的便利通行政策和優化管理措施。加強內地與港澳口岸部門協作,擴展和完善口岸功能,依法推動在粵港澳口岸實施更便利的通關模式,研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主要陸路口岸增加旅客出入境自助查驗通道,進一步便利港澳與內地居民往來。研究制定港澳與內地車輛通行政策和配套交通管理措施,促進交通物流發展。進一步完善澳門單牌機動車便利進出橫琴的政策措施,研究擴大澳門單牌機動車在內地行駛範圍;研究制定香港單牌機動車進入內地行駛的政策措施;完善粵港、粵澳兩地牌機動車管理政策措施,允許兩地牌機動車通過多個口岸出入境。

  第三節 攜手擴大對外開放

  打造“一帶一路”建設重要支撐區。支持粵港澳加強合作,共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經貿合作及人文交流。簽署實施支持香港、澳門全面參與和助力“一帶一路”建設安排,建立長效協調機制,推動落實重點任務。強化香港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支持澳門以適當方式與絲路基金、中拉産能合作投資基金、中非産能合作基金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以下簡稱亞投行)開展合作。支持香港成為解決“一帶一路”建設項目投資和商業爭議的服務中心。支持香港、澳門舉辦與“一帶一路”建設主題相關的各類論壇或博覽會,打造港澳共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平台。

  全面參與國際經濟合作。依託港澳的海外商業網絡和海外運營經驗優勢,推動大灣區企業聯手走出去,在國際産能合作中發揮重要引領作用。積極引導華僑華人參與大灣區建設,更好發揮華僑華人、歸僑僑眷以及港澳居民的紐帶作用,增進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的人文交流。加強與世界主要經濟體聯繫,吸引發達國家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投資,吸引跨國公司總部和國際組織總部落戶大灣區。加快引進國際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支持跨國公司在大灣區內設立全球研發中心、實驗室和開放式創新平台,提升大灣區對全球資源的配置能力。加強粵港澳港口國際合作,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共建港口産業園區,建設區域性港口聯盟。充分發揮港澳在國家對外開放中的特殊地位與作用,支持香港、澳門依法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名義或者其他適當形式,對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和參加有關國際組織,支持香港在亞投行運作中發揮積極作用,支持澳門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加入亞投行,支持絲路基金及相關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

  攜手開拓國際市場。充分發揮港澳對外貿易聯繫廣泛的作用,探索粵港澳共同拓展國際發展空間新模式。鼓勵粵港澳三地企業合作開展綠地投資、實施跨國兼併收購和共建産業園區,支持港澳企業與境外經貿合作區對接,共同開拓國際市場,帶動大灣區産品、設備、技術、標準、檢驗檢測認證和管理服務等走出去。發揮港澳在財務、設計、法律及爭議解決、管理諮詢、項目策劃、人才培訓、海運服務、建築及相關工程等方面國際化專業服務優勢,擴展和優化國際服務網絡,為企業提供諮詢和信息支持。發揮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作用,為內地企業走出去提供投融資和諮詢等服務。支持內地企業在香港設立資本運作中心及企業財資中心,開展融資、財務管理等業務,提升風險管控水平。支持香港與佛山開展離岸貿易合作。支持搭建“一帶一路”共用項目庫。加強內地與港澳駐海外機構的信息交流,聯合開展投資貿易環境推介和項目服務,助力三地聯合開展引進來和走出去工作。發揮澳門與葡語國家的聯繫優勢,依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辦好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更好發揮中葡合作發展基金作用,為內地和香港企業與葡語國家之間的貿易投資、産業及區域合作、人文及科技交流等活動提供金融、法律、信息等專業服務,聯手開拓葡語國家和其他地區市場。

  第十章 共建粵港澳合作發展平台

  加快推進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等重大平台開發建設,充分發揮其在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合作中的試驗示範作用,拓展港澳發展空間,推動公共服務合作共享,引領帶動粵港澳全面合作。

  第一節 優化提升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功能

  強化前海合作發展引擎作用。適時修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研究進一步擴展前海發展空間,並在新增範圍內實施前海有關支持政策。聯動香港構建開放型、創新型産業體系,加快邁向全球價值鏈高端。推進金融開放創新,拓展離岸賬戶(OSA)功能,借鑒上海自貿試驗區自由貿易賬戶體系(FTA),積極探索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有效路徑。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聯合交易中心建成服務境內外客戶的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平台,探索服務實體經濟的新模式。加強深港綠色金融和金融科技合作。建設跨境經貿合作網絡服務平台,助力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建設新型國際貿易中心,發展離岸貿易,打造貨權交割地。建設國際高端航運服務中心,發展航運金融等現代航運服務業。建設離岸創新創業平台,允許科技企業區內註冊、國際經營。支持在有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保稅研發業務。建設國際文化創意基地,探索深港文化創意合作新模式。

  加強法律事務合作。合理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加快構建適應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法律體系,加強深港司法合作交流。加快法律服務業發展,鼓勵支持法律服務機構為“一帶一路”建設和內地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深化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試點,研究港澳律師在珠三角九市執業資質和業務範圍問題,構建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聯動香港打造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實行嚴格的知識産權保護,強化知識産權行政保護,更好發揮知識産權法庭作用。

  建設國際化城市新中心。支持在深圳前海設立口岸,研究加強與香港基礎設施高效聯通。擴大香港工程建設模式實施範圍,推出更多對香港建築及相關工程業界的開放措施。借鑒香港經驗提升城市建設和營運管理水平,建設國際一流的森林城市,突出水城共融城市特色,打造可持續發展的綠色智慧生態城區。引進境內外高端教育、醫療資源,提供國際化高品質社會服務。支持國際金融機構在深圳前海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節 打造廣州南沙粵港澳全面合作示範區

  攜手港澳建設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充分發揮國家級新區和自貿試驗區優勢,加強與港澳全面合作,加快建設大灣區國際航運、金融和科技創新功能的承載區,成為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合理統籌解決廣州南沙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調整優化城市布局和空間結構,強化與周邊地區在城市規劃、綜合交通、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的一體化銜接,構建“半小時交通圈”。支持廣州南沙與港澳合作建設中國企業走出去綜合服務基地和國際交流平台,建設我國南方重要的對外開放窗口。

  共建創新發展示範區。強化粵港澳聯合科技創新,共同將廣州南沙打造為華南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高地,積極布局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海洋科技、新材料等科技前沿領域,培育發展平台經濟、共享經濟、體驗經濟等新業態。支持粵港澳三地按共建共享原則,在廣州南沙規劃建設粵港産業深度合作園,探索建設粵澳合作葡語國家産業園,合作推進園區規劃、建設、開發等重大事宜。在內地管轄權和法律框架下,營造高標準的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與港澳相銜接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環境,為港澳産業轉型升級、居民就業生活提供新空間。

  建設金融服務重要平台。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着力發展航運金融、科技金融、飛機船舶租賃等特色金融。支持與港澳金融機構合作,按規定共同發展離岸金融業務,探索建設國際航運保險等創新型保險要素交易平台。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服務大灣區建設發展。探索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在跨境資金管理、人民幣跨境使用、資本項目可兌換等方面先行先試,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打造優質生活圈。高標準推進廣州南沙城市規劃建設,強化生態核心競爭力,彰顯嶺南文化、水鄉文化和海洋文化特色,建設國際化城市。積極探索有利於人才發展的政策和機制,加快創建國際化人才特區。提升社會服務水平,為區內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

  第三節 推進珠海橫琴粵港澳深度合作示範

  建設粵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配合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高水平建設珠海橫琴國際休閒旅遊島,統籌研究旅客往來橫琴和澳門的便利措施,允許澳門旅遊從業人員到橫琴提供相關服務。支持橫琴與珠海保稅區、洪灣片區聯動發展,建設粵港澳物流園。加快推進橫琴澳門青年創業谷和粵澳合作産業園等重大合作項目建設,研究建設粵澳信息港。支持粵澳合作中醫藥科技産業園發展,探索加強與國家中醫藥現代化科技産業創新聯盟的合作,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為園區內的企業新藥研發、審批等提供指導。探索符合條件的港澳和外籍醫務人員直接在橫琴執業。

  加強民生合作。支持珠海和澳門在橫琴合作建設集養老、居住、教育、醫療等功能於一體的綜合民生項目,探索澳門醫療體系及社會保險直接適用並延伸覆蓋至該項目。在符合橫琴城市規劃建設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探索實行澳門的規劃及工程監管機制,由澳門專業人士和企業參與民生項目開發和管理。研究設立為澳門居民在橫琴治病就醫提供保障的醫療基金。研究在橫琴設立澳門子弟學校。

  加強對外開放合作。支持橫琴與澳門聯手打造中拉經貿合作平台,搭建內地與“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國際貿易通道,推動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商業存在等服務貿易模式創新。支持橫琴為澳門發展跨境電商産業提供支撐,推動葡語國家産品經澳門更加便捷進入內地市場。研究將外國人簽證居留證件簽發權限下放至橫琴。

  第四節 發展特色合作平台

  支持珠三角九市發揮各自優勢,與港澳共建各類合作園區,拓展經濟合作空間,實現互利共贏。支持落馬洲河套港深創新及科技園和毗鄰的深方科創園區建設,共同打造科技創新合作區,建立有利於科技産業創新的國際化營商環境,實現創新要素便捷有效流動。支持江門與港澳合作建設大廣海灣經濟區,拓展在金融、旅遊、文化創意、電子商務、海洋經濟、職業教育、生命健康等領域合作。加快江門銀湖灣濱海地區開發,形成國際節能環保産業集聚地以及面向港澳居民和世界華僑華人的引資引智創業創新平台。推進澳門和中山在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深度合作,拓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新空間。支持東莞與香港合作開發建設東莞濱海灣地區,集聚高端製造業總部、發展現代服務業,建設戰略性新興産業研發基地。支持佛山南海推動粵港澳高端服務合作,搭建粵港澳市場互聯、人才信息技術等經濟要素互通的橋梁。

  第十一章 規劃實施

  第一節 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統籌指導,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研究解決大灣區建設中政策實施、項目安排、體制機制創新、平台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要加強溝通協商,穩步落實《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與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鼓勵大灣區城市間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交流,共同推進大灣區建設。

  第二節 推動重點工作

  中央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抓緊制定支持大灣區發展的具體政策和措施,與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加強溝通,堅持用法治化市場化方式協調解決大灣區合作發展中的問題。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要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積極協調配合,共同編制科技創新、基礎設施、産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專項規劃或實施方案並推動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國務院港澳辦等有關部門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評估,根據新情況新問題研究提出規劃調整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第三節 防範化解風險

  做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工作,重點防控金融風險。強化屬地金融風險管理責任,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範和處置,堅決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加強薄弱環節監管制度建設,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廣東省要嚴格落實預算法有關規定,強化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有效規範政府舉債融資;加大財政約束力度,有效抑制不具有還款能力的項目建設;加大督促問責力度,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

  第四節 擴大社會參與

  支持內地與港澳智庫加強合作,為大灣區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建立行政諮詢體系,邀請粵港澳專業人士為大灣區發展提供意見建議。支持粵港澳三地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成立聯合投資開發機構和發展基金,共同參與大灣區建設。支持粵港澳工商企業界、勞工界、專業服務界、學術界等建立聯繫機制,加強交流與合作。擴大大灣區建設中的公眾參與,暢通公眾意見反饋渠道,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共同參與大灣區建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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