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全國人大會議審議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這部重要法律完成立法程序,對於促進兩岸關係發展、推進兩岸和平統一,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活動、維護我國主權和領土完整,都將産生重大的現實作用和深遠的歷史影響。對這一立法,我們堅決擁護。
一、《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符合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的法律
(一)《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法律。多年來,我國政府對台政策的表述,大多停留在領導人講話、政府聲明以及外交部、國台辦等職能部門的政策宣示等層面。而這次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進行特別立法,把中央對台工作的大政方針上升為國家意志,賦予了法律權威,為我們發展兩岸關係、推進和平統一,提供了堅強有力的立法支撐與明確可行的法律框架。《反分裂國家法》以法律形式向國際社會宣示了中國反對分裂國家活動的基本立場、原則和措施,使其更具穩定性、規範性與權威性,成為我們以「法理反獨」制衡「法理台獨」的重要法律武器。這部法律在對台工作的領域貫徹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它充分顯示了中國的法制精神與民主進程。
(二)《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法理依據非常充分的重要法律。以國家立法的方式反對分裂、維護統一,無論從國內法還是國際法的角度來看,都有充分的法理依據。
從國內法的角度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我國《憲法》序言中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這次《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嚴格遵循與貫徹了憲法的有關規定。
從國際法的角度看,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和它的成員國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內管轄的事件。聯合國《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為目的之企圖,都是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精神的。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以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促進國家統一,完全屬於中國的內部事務,是中國的國內立法與主權行為,在國際法上是完全正當的。
維護國家主權、捍衛領土完整,是任何一個主權國家的神聖權利。通過立法反制分裂,是各國通行的做法,也是被廣泛認可的正義行動。在各國憲法中,都有維護國家統一的條款,幾乎每個國家都有反分裂、反叛國方面的針對性立法。美國、加拿大、法國、俄羅斯等國都曾用法律手段制裁分裂勢力及其活動,得到了國際社會的理解與支持。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因此,我們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不僅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據,而且具有眾多的國際先例,其正當性、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反映海內外中華兒女共同意志與強烈願望的重要法律。近年來,「台獨」勢力以所謂的「民意」為幌子,大肆鼓吹分裂活動。大量事實充分證明,他們完全無視與歪曲了兩岸同胞渴望實現國家統一的共同訴求,成為兩岸關係發展的最大障礙,成為對台海地區乃至亞太地區和平穩定的最大威脅,如不予以堅決遏制,勢必嚴重威脅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斷送兩岸和平統一的前景。「台獨」分裂勢力的所作所為,激起了全國各族人民以及海外中華兒女的強烈憤慨,紛紛要求中國採取堅決有效的措施,包括法律手段,打擊「台獨」分裂活動,推動祖國統一進程。《反分裂國家法》正是在這種強大的呼聲中制定的。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有力凸現了「全民意志」,充分表達了中國人民反對「台獨」分裂、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實現祖國完全統一的共同意志與強烈願望,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四)《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發展兩岸關係、爭取祖國和平統一的重要法律。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最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們一貫主張並堅持和平統一。從法律草案中我們可以看到,這部法律充分體現了我們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一貫主張。它規定要「鼓勵和推動」兩岸居民往來、經濟交流與合作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交流等;規定「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規定了國家「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一些具體措施等。正如胡錦濤總書記在3月4日重要講話中所説的那樣,「只要是對台灣同胞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對促進兩岸交流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對維護台海地區和平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對祖國和平統一有利的事情,我們都會盡最大努力去做,並且一定努力做好。這是我們對廣大台灣同胞的莊嚴承諾。」《反分裂國家法》為這種承諾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因此,《反分裂國家法》並非是「對台動武法」和「戰爭動員令」。
近年來,「台獨」分裂勢力玩弄「正名」、「修憲」和「公投」等多種手段,加快「去中國化」的進程,頻繁挑釁、不斷試探我們的底線。我們必須明確,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一個國家的基本權利與核心利益。任何主權國家都不會容忍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有權採取一切必要的方式捍衛主權和領土完整。因而這部法律同時規定,如果「台獨」分裂勢力膽敢冒天下之大不韙發動重大的「台獨」事變,「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完全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這是最終實現和平統一必不可少的保障。
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將解決台灣問題、反擊分裂活動納入了法律軌道,它有利於宣示我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立場和堅強決心;有利於規範兩岸的協商談判;有利於警示與震懾「台獨」活動;有利於發展兩岸關係;有利於凝聚人心,形成共同意志,動員各方力量,推進反「獨」促「統」;也有利於阻止外國勢力干涉我國內政。我認為《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促進兩岸關係發展、推進兩岸和平統一的法律,一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維護台海地區和平穩定的法律,也是一部反映中華兒女共同呼聲、符合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的法律。
二、認真學習、積極支持《反分裂國家法》,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而努力
在香港,反獨促統是社會共識與主流民意,「台獨」言行沒有市場。香港大學的民意調查顯示,目前香港市民反「台獨」的比率達到78%。2000年5月10日,香港立法會以43票贊成、1票棄權,大比數通過了「反對台灣獨立」的議案。2004年12月17日,香港特區政府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討論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提案一事發表聲明,強調「堅決支持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作為國家的一部分,政府渴望國家早日統一」。香港各界知名人士包括在座的各位代表以及眾多的社團領袖、居港台胞、專家學者,對中央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決定都紛紛表示擁護和支持。
《反分裂國家法》不適用於港澳地區,但反獨促統是我們的光榮使命。首先,我們要全面、準確地把握立法宗旨。3月4日,胡錦濤總書記闡述了中央對台政策的基本立場:第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決不動搖;第二,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決不放棄;第三,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第四,反對「台獨」分裂活動決不妥協。這次立法,就充分體現了「四個決不」的精神,既表明了我們堅定貫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對台基本方針,和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前景的一貫主張;同時,也表明了我們堅決反對與遏制「台獨」勢力及其分裂活動、維護國家統一的堅強意志,是遏制「台獨」分裂與推動和平統一的辯證統一。它針對的是一小撮搞分裂的「台獨」分子,決不是針對廣大台灣民眾的。準確、完整地理解《反分裂國家法》,有利於香港社會為反獨促統進一步凝聚共識、動員力量。
同時,我們也要充分發揮香港在兩岸交流中的中介橋梁作用,促進兩岸關係持續向前發展。香港是「一國兩制」的率先實踐地,也是台商對大陸投資、貿易、財務運作及資金調度的中心,以及兩岸人員往來的重要中轉站。目前,香港是台灣地區第二大出口基地和第三大貿易夥伴,台灣地區則是香港第四大貿易夥伴。香港回歸祖國後,港台關係已成為兩岸關係的特殊組成部分。在「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對台基本方針和八項主張的指引下,按照中央政府關於處理「九七」後香港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港台關係保持了良好的發展勢頭,各項交流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發展。
在實踐「一國兩制」、擴展兩岸三地交流與合作、團結與凝聚台灣同胞,推進祖國和平統一等方面,廣大港人過去做出了許多不可忽視的積極貢獻,今後也必將發揮難以替代的重要影響。我希望並相信,廣大港人將會全面深入地理解我國政府在台灣問題上的原則立場,把握《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宗旨,積極響應並配合、參與當前和平統一、反對分裂的正義鬥爭,為祖國的完全統一,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不懈努力與應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