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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認識祖國 >> 國家政治 >> 國家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中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於1953年在基層政權普選的基礎上,逐級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中國的確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則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各級行政機關(政府)、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均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可以行使國家立法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選舉和決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負責人,同時有對這些人員的罷免權;以憲法和法律為準繩,監督政府工作,審議和決定國家根本的、長遠的、重大問題。國家權力機關産生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及其它國家機關,都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本行政區域政治、經濟、文化等特點,制定地方性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根據本行政區域政治、經濟、文化等特點,制定地方性法規。

  自1954年以來,全國人大共組成了十屆(2008年將選舉産生第十一屆),先後擔任常委會委員長的有劉少奇、朱德、葉劍英、彭真、萬里、喬石、李鵬,現任委員長為吳邦國。每年的3月上中旬,全國人大都要在北京舉行一次全體會議。

(據新華網資料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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