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國疆域內,在國家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制度。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除漢族外,全國還有55個少數民族,它們和漢族共同構成了中華民族的大家庭。中國憲法在序言中就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就具體體現了憲法的這一精神和原則。
中國民族區域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建立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是以一個或幾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起來的行政區域(目前,全國共有內蒙古、廣西、寧夏、新疆和西藏五個自治區,在五個自治區和一些省份,有自治州、自治縣)。民族自治機關,是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即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均應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其人大常委會中,也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它擁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可以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可以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産,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據新華網資料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