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立法是指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社會規範的活動。中國現行立法體制是中央統一領導和一定程度分權的,多級並存、多類結合的立法權限劃分體制。
中國立法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國務院及其部門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經濟特區和特別行政區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立法是國家立法,是中央立法的首要組成部分。它在中國立法體制中,以具有最高性、根本性、完整性和獨立性為其顯著特徵。
現時期全國人大的立法權主要由以下四方面構成:(1)立憲權;(2)立法律權;(3)立法監督權;(4)其它立法權。全國人大的立法活動,就是運用這四方面立法權,在它們所能調整的範圍內進行立法的活動。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也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和變動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其立法地位自然高於除全國人大以外的其它所有立法主體的立法。其立法權在中國立法權限劃分體制中高於除全國人大立法權以外的其它任何立法主體的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效力可以及於全國,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要遵守。
國務院立法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具有從屬性。國務院立法要以貫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法律和其它規範性法律文件為基本任務或職能,國務院立法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而不得同它們相抵觸。
國務院部門立法是深具中國特色的一種立法現象。國務院部門立法不僅要以法律和行政法規,也要以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為根據,其任務和目的首先是和主要是貫徹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它們通常是從屬於法律特別是直接從屬於行政法規的,如果國務院部門規章和直屬機構的規定不適當,國務院有權予以改變和撤銷。
地方立法,指特定的地方國家政權機關,依法制定和變動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範圍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活動的總稱。地方立法是相對於中央立法而言的立法,是構成國家整個立法的一個重要方面。中國地方立法目前由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特區地方立法所構成。
一般地方立法是中國地方立法中地域範圍最廣泛的立法。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都有一般地方立法權。一般地方立法既要貫徹實施中央法律、法規,又要解決本地需要以立法方式解決的問題,它可以在廣泛的領域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中國地方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存在於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有特定的立法主體,它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所進行的立法,而不是由人大、人大常委會、政府都能進行的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要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憲法和立法法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未作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限制。由於民族自治地區自治權十分廣泛,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比一般地方立法的範圍也更顯廣泛。
中國自1980年以來,已先後建立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5個經濟特區。經濟特區的立法權來源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其常設機關的授權規定。同一般地方立法相比,經濟特區地方立法帶有明顯的破格性、先行性,有時還帶有一定程度的試行性。
在中國,還有根據憲法規定、按照「一國兩制」思想設立的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與中國其它地方行政區域所實行的基本社會制度不同(仍然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其立法與中國其它地方立法相比也有很大的不同。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來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形式所作的專門授權。特別行政區的立法主體稱為立法機關,也就是立法會。立法會依據基本法有權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據中國網資料改編)